重要公告
特别关注
媒体关注
售后服务
□ 谢孝卫
2001年5月1日,张某受聘于某电脑公司工作,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1年9月张某登记结婚,2001年11月10日某电脑公司为张某出具了准生证明,同年12月10日,某电脑公司通知张某,以其不适合在公司工作为由,决定辞退张某。张某认为,某电脑公司在其怀孕期间解除劳动、辞退她是违法的,并要求补签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本案张某从2001年5月受聘于某电脑公司至2001年12月10日被通知辞退时止,在某电脑公司已工作7个月有余,双方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在某电脑公司工作已超法定试用期最长期限6个月,因此,他们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况且,本案张某在试用期内已怀孕,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故某电脑公司辞退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怀孕的张某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