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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弋阳县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楷有期徒刑1年,并支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共计252350元;判处被告人郑清发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5个月。
2006年,郑清发向江西省某水电站工程指挥部承包了2号隧道建设工程。同年10月15日,王楷又从郑清发手中承包了该隧道的施工工程。为赶工程进度,郑清发和王楷命令没有经过培训的工人进入隧道施工。2007年2月,无爆破证、监炮证的工人张某、钱某、卢某等人,在2号隧道工作面实施爆破时,违反爆破规程,致使洞中发生爆炸,造成张某、钱某两人被炸死,卢某受伤的严重后果。案件移送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楷、郑清发明知作业工人未经培训,未办理相关作业证,为赶工程进度,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三十八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郑志东 余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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