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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孝德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已经充分展现。眼下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亦面临若干困难,其中融资难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如何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从而促进中小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关系我国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问题。虽然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不少困难,笔者坚信,认真总结改革开放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大地的中小企业将会迎来更加灿烂的美好明天。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途径不少,但有的途径在眼下的中国行不通。笔者研究表明,在眼下的中国,建立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特别是坚持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主导地位或许是一条成功的有效途径。由于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小,银行的管理成本高,中小企业又面对较高的经营风险,银行贷款的风险也不小,为降低金融风险,银行业普遍采用抵押贷款取代信用贷款。但我国中小企业的资产规模小,缺乏抵押品,从而造成融资困难。日前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都把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项重要措施。结合中国实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坚持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主导地位
从国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展的实践来看,美国等市场经济发育较完善的西方国家大都倾向于以商业性担保公司为信用担保体系的主体。如1997年美国小企业的贷款余额为1180亿美元,而当年联邦政府担保贷款的新增额为110亿美元,仅占9%。中国的情形不同。中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培育阶段,还存在一些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在现阶段不可能以商业性担保公司在信用担保体系中起主导作用。商业性担保公司按商业化手段进行运作,目的在于追求利润最大化。就目前状况看,中国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比较差,市场内又缺乏从事信用调查的中介机构,这就会导致商业性担保公司为降低风险,在选择担保时要求较高,范围过窄,因而无法有效缓解中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眼下在中国政策性担保机构就不同了。政策性担保机构由于是政府出资,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工作重心是放在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如何刺激中小企业的结构调整和发展上面,在效率和公平上更多的侧重于公平。同时,政策性担保机构以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为导向,通过为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以增强其融资能力,鼓励中小企业按国家政策的要求不断调整,最终实现国民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的稳定增长。据此,在一定时期内,我们有理由确认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在中国的主导地位。
二、建立多层次的政府支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中国中央政府的财政不足,如美国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占政府财政总收入的60%以上,而我国就要低一些。虽然,近年来我国政府财政收入增长迅速,但仍远远不能满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使政府职能的需要,而且政府的财政收入比较分散,中央政府的财力并非充裕。据此,我们主张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以地方政府为主。
中央政府实行全国统一的标准和办法,重点对一些特殊项目和贫困地区以及不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或对不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的担保计划提供再担保。地方政府则根据本地区中小企业的特点,确定地区扶持重点。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参与的担保计划应主要起引导和调动民间机构积极性的作用。政府的担保基金不一定要直接为企业担保,可以对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提供必要的再担保,以分散风险,以调动民间担保机构的积极性。
三、明确政府性担保的扶持重点
中国政府财力有限,不可能对中小企业进行全面扶持,因此必须明确享受担保的中小企业的标准,使可以享受担保的中小企业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根据我国目前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我们认为,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重点应为提供大量就业机会、技术先进、出口创汇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提供担保。为促进西部大开发,中央政府可以为西部各省、市、自治区的再担保提供一定资金,以扶持并促进西部地区经济迅速发展。各级地方政府则应在中央政府确定的原则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立担保重点。
对于可以通过银行贷款或其他渠道融资的中小企业则不应再由政府提供信用担保,因为政策性担保的资金有限,只能优先满足那些从正常渠道不能获得贷款而又有发展前景或有暂时困难的企业。应当明白,一般担保贷款只占中小企业融资额较小的比例,例如日本的担保贷款不到中小企业贷款总额的8%。同时,还要防止商业银行过于依赖政策性担保基金,为降低风险把担保作为发放贷款的基本条件,从而使原本可以从正常渠道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也要来挤占担保贷款。
还须明确,一个企业不能长期享受政策性担保。一方面,当中小企业通过担保贷款的扶持成长起来,达到一定标准和规模后,就不应再享受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扶持。另一方面,政策性担保的目的,是在政府的扶持下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条件,使其经过自身的努力,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如果一个中小企业,经过一定时间的扶持后,仍然不能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只能说明该企业没有存在的价值,自然政策性担保机构就不应该再为它提供担保贷款。
四、规范政府性担保机构的运作
政策性担保机构,虽然由政府出资组建,但应由独立的专门机构经营,而非由政府直接管理。政府通过委托由专业人员组成的专门机构操作和经营政策性担保基金,政府相关部门对基金进行监督和检查。担保机构的经营在操作上要规范化、制度化和公开化,担保计划的申请、审核、担保条件、违约确认和担保赔付等都应有明确规定并具有透明度。在决策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办事,排除不适当的行政干预。政府管理部门对于政策性担保基金的主要责任在于明确担保基金的担保对象标准、承保条件和担保审查程序等,定期监督和检查担保计划的执行情况,而不是直接干预具体的贷款项目。
政府要保证担保基金有长期稳定的补充资金来源。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将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长期任务,针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将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发挥重要作用。这就需要各级政府制定一个长期的计划,为政策性担保基金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在这方面,可以参考我国台湾省的作法,每年由政府、银行和金融机构拨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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