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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出台的《山西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规定,今后若某地三个月内发生连续两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将被约谈,约谈对象包括发生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此外,省政府领导或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对不定时对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进行约谈。
(俞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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