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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省首家企业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以下简称《问责制》)出台。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把“利剑”,《问责制》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生产的责任追究力度:从集团公司董事长到岗位操作人员,包括各层次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基层职工,凡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险肇事故或公共安全事件的,都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被严格问责。
太钢的《问责制》明确规定,对于造成人员伤害的事故,要依据人员伤亡数量、伤害程度以及伤亡事故频率等,分层次实施问责;同时,对于发生重大险肇事故和公共安全事件、火灾、急性职业病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也要分层次实施问责。
“引咎辞职”是实施问责的主要手段。《问责制》规定,对发生轻伤以上事故、重大险肇事故的负责人和专业管理人员,对发生公共安全事件、火灾、急性职业病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负责人和专业管理人员,必须责令“引咎辞职”。“引咎辞职”的推出,将各级领导干部、专业管理人员、基层职工的权力和责任紧密联系在一起,督促各级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履行职责。
《问责制》的出台,将进一步强化主要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逐级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问责制》规定:凡在管辖范围内发生事故,不管有无明确责任,首先应该负责;出了事,谁该负什么责任,该不该追究责任,将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执行。这就彻底改变了只追究“有过”干部、而不追究“无为”干部的现象,真正实现事故处理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迈上法制化轨道。
《问责制》的出台和实施,充分显示了太钢在安全生产上动真格、求实效的决心,必将促使全员始终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时刻牢记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现太钢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
(芦文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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