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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东照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特别规定了一章“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其中,第71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稍后又出台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但是无视职工生命,恶意瞒报、谎报、漏报的现象较为突出,严重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情总是不时被披露报端。
瞒报事故行为不仅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隐瞒了事故真相,蒙蔽了上级组织,剥夺了公众知情权,更使施救工作无法正确判断形势、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直接贻误了战机,扩大了事故灾害的后果,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更大损失。其危害巨大,首先,国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得不到准确的伤亡统计数据,直接影响中央和各级党委对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认识以及有关决策的制定;二是将影响政府的声誉,使人们对政府的执行能力提出质疑。
瞒报的成因,其一是企业主或负责人企图逃避打击。事故发生后,业主想到的是无论报与不报都要赔钱,报了可能还要面临高额罚款甚至是刑事惩罚,不报就只是赔钱了事; 其二是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公职人员,企图推卸、逃脱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上下级之间统一口径,相互证明,也时有发生;其三,以金钱和利益建立起来的联盟,固化了官商之间对待事故的一致立场。出了事上报了要处理,瞒报被发现了也是处理。但瞒报一旦侥幸“成功”,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四,最近一个时期问责越来越严,事故不仅涉及企业主的经济利益和法律责任,更牵扯到地方官员的“政治生命”,所以瞒报自然成为一些地方官员的首选。
那么应该怎样破解瞒报的难题呢?按照目前的制度设计,以及瞒报被揭开的程序看,群众揭发检举或媒体报导,上级部门,确切地说是国家安监总局在派员深入调查后,才发现瞒报,才给出事故的准确定性的。现在的问题是,面对一大群地方机构和地方官员,一个中央安监机构,哪有那么多的眼睛和人手“盯得住”?屡次发生的事故瞒报告诉我们,仅指望群众的揭发检举和中央部门的钦命调查发现瞒报还远远不够。需要创新体制机制,地方安监部门应该成为具有独立于地方行政的部门,作为中央安监部门的对口机构,负责调查事故真相;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鼓励不受地方左右的舆论监督;加重对瞒报行为的处罚。这些措施的认真执行,才会大大减少事故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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