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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偃师市洛染股份有限公司爆炸事故目前已知有5人死亡,2人下落不明,百余人不同程度受伤。这7人均为当晚企业在岗值班人员。目前,明火已被扑灭。现场周边千米以内的居民和可能受影响的群众都被疏散。
5个逝去的生命,上百人伤痕累累,在这个事故频发的酷暑,依然让我们生出几许寒意——每一起安全事故都是典型的负面标本。各类安全事故过多依然是硬伤之一,而安全管理的老账要还新账不欠,才能降低事故率,提升民众的安全感。
“该企业是股份制民营企业,主要生产染料的中间体,在册职工180余人,企业证照齐全。”从字面理解,你找不到丝毫不安全之处,但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还是于一瞬间爆发。历数之前的安全事故,有多少不是证照齐全、重点企业,在事后彻查中却隐患重重、危机不断,以往被隐藏的某些管理问题就会暴露在灼热的阳光下。染料生产流程不是张牙猛虎, 无监管下的放任自流状态才是最大的威胁。工人安全保障当然对“企业良心”是一种考验,但良心是靠不住的,良心必须在制度约束下才能保持长久不变。
安全企业的“高危”依然是监管欠账,安全设备是否完善并能正常运行?工人的专业技能是否获得过“全面体检”?日常的安全培训是否不是走过场?法律规定的安全法规是否成为企业管理者的自觉意识?这些规定,要做起来真的不是那么难,关键是企业有没有这样做,职能部门是否监督那些企业这样做。
可以想象的是,随着河南偃师市洛染股份有限公司爆炸事故的发生,有关部门一定会行动起来,到各个相关行业及企业进行地毯式检查,也必然发现诸多之前潜伏的安全隐患,并严令企业限时整改。可是,以往这些问题为什么毫无发现,甚至有可能察而不觉?企业漠视甚至伤害工人的安全保障权益,工人们原本还有另一种选择——从政府职能部门获得及时帮助,但职能部门的责任放弃等于断其后路,将工人们反向推入危险包围中。
显然,这是一种意识麻木、严重不作为的“法不责众”。安全条款的宗旨即维系基本的企业监控纽带,但证照齐全的企业都能成为事故隐患的根源所在,那些准地下或纯地下的无证照企业恐早脱离于监管视野之外,形成更为普遍的违法现象。职能部门由于监管不力,催生了大面积安全欠账。又鉴于不安全现象太过普遍,难以大规模处罚,“法不责众”下的恶性循环就此成形。
对上级机关来说,不及时对基层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予以查处,又形成另一种“法不责众”——个体自觉性是有限的,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离不开法律制度。但是再好的法律制度,如果执法者不怀“敬畏之心”,放弃自觉遵纪守法的意识和习惯,就成内部约束的泛泛空谈,也衍生更可怕的事故隐患“定时炸弹”。
就根本切实的公共伦理而言,公众有权利看到,河南偃师市洛染股份有限公司爆炸事故发生后,一场永无截止落幕时分、更为繁重艰巨的公共问责开始启动。在事故发生后的惯常排查、将执法矛头对准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之外,政府必须同步展开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倒查。对于那些屡屡出现伤亡事故的地区、在排查中发现安全隐患丛生的地区,政府理应考虑于相关部门内部进行一轮管理整治措施,对渎职不为者、违法腐败者采以严厉的惩罚性措施,问责制度、党纪国法轮番上阵,一个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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