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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家爱华”兰溪加盟店李逵反被“李鬼”打
[发布时间:2009-08-17 00:00:00 点击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南路上的上海“苏家爱华”加盟店兰溪一店,于2007年8月3日注册了“兰溪市富良日用百货店”的名称,取得上海“苏家爱华”加盟资格。然而近日其业主徐富良却收到了当地工商部门的处罚通知:因其在店门口悬挂上海“苏家爱华”加盟店兰溪一店的招牌,虚构了企业名称,涉嫌使消费者对经营者产生误解,要被勒令拆除广告牌并罚款5000元。明明自己是真正的加盟商,怎么反而不能挂总部的注册商标呢?

  

  商标、商号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

  

  这其实是一起特许经营中的商标、商号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的典型案例:上海“苏家爱华”日用百货公司,2005年开始已在全国发展了600多家加盟连锁店,仅金华地区就有100多家,其商标和商号是相同的,在业内享有一定的商誉和知名度。肖某原来是“苏家爱华”在兰溪的加盟商,但因为各种缘故双方已经结束了合作。2005年5月,肖某向兰溪工商部门登记了“兰溪苏家爱华化妆品经营部”作为商号使用。其后上海“苏家爱华”在兰溪的生意也逐步扩大,并发展到3家加盟连锁店。

  出现多家“苏家爱华”后,兰溪市民就近消费,常常出现卖的商品不一样:一家宣称自己是最早的“兰溪苏家爱华”;另3家则强调,他们才是真正授权的“苏家爱华”,商品进货、服务有保证。 

  记者走访工商部门获悉,“商号”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企业名称是由商号或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部分组成。在特许经营的实践中,被特许者最迫切要取得的除商标外,就是特许者持有的商号。很多情况下,服务商标就是特许者的商号,如“全聚德、肯德基、东来顺”等企业,其“商标”和“商号”就是重叠的。一般情况下,被特许者将取得授权许可的商标或商号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再加入地域名称即可获准注册使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同时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经营者:依法维权

  

  专程赶到金华的上海“苏家爱华”日用百货公司董事长苏爱护告诉记者:2003年12月他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苏家爱华”商标注册,2004年1月被受理,2006年4月成功注册。拿到一个合法的商标,正常程序从申报到批准要3年,而在地方上申报一个企业名称作为商号只要一星期。兰溪的肖某注册了“兰溪苏家爱华化妆品经营部”,他并没有追究,因为自己的“苏家爱华”还不是中国驰名商标,双方各退一步也就算了,上海“苏家爱华”总部早已不再向其供货,但是现在自己在兰溪的正规加盟商却不能使用该商标,这是他怎么也不能接受的事情。除了参加工商部门举办的听证会外,苏爱护告诉记者,自己的连锁门店还在不断扩大中,兰溪一案非常典型,因为他不可能到每个县市都去提前注册“苏家爱华”的企业名称。李逵反被“李鬼”打,此种情况的出现,不仅使特许经营企业总部无法顺利进入该地区,加盟者也会因为侵权行为的存在,无法有效地利用从特许者手中得到的商标或商号使用权开展加盟业务,对特许经营的发展造成很大的阻碍。他决定向法院提出“肖某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以解决自己的注册商标被他人抢先登记企业名称的冲突。

  

  律师:保护在先权利

  

  浙江金奥律师楼的洪友红律师告诉记者,法律上处理这类纠纷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在先权利,即商标与企业名称哪个权利在先即予以保护。除《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等专门法律外,还有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是由于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分别受《商标法》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范和调整,但这两部法规之间又没有明确具体的衔接性规定,因此在实践中操作起来还是有一定的困难,在此情况下,极易使不正当竞争者有机可乘。例如在金华,当苏宁电器还没有进入该市场时,就有人注册了“金华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而真正的苏宁电器连锁至今还在使用“金华市江浙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的商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