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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为何不反行业垄断
[发布时间:2008-07-28 00:00:00 点击率:]

  □陈 霞

  被誉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即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日前,该法起草人之一的史际春教授详细解读《反垄断法》称,《反垄断法》其实并不反对垄断,而且还明确保护“铁老大”、“电老虎”们垄断经营。(《成都商报》7月17日)

  《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本身,反对的是垄断企业滥用垄断地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这种解读,有关国计民生的大政格局,或有其深义,作为“铁老大”、“电老虎”自身则更会觉得欣喜,但是,站在消费者利益和公平的角度看,这显然不是好事。众所周知,现有的行业法都是由部门自己制定的,都渗透了本部门本系统的切身利益,一遇到不利于自身利益的问题,就拿起自家的法律为自家利益说话,这显然无助于公平环境的形成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而整个行业或整个领域都排除在《反垄断法》的约束之外,这本就不符合国际立法趋势。

  我们知道,哄抬物价、操控市场、获取暴利等等是垄断的一个主要特征。这就决定了《反垄断法》立法的根本目的应该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环境,通过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来消除垄断企业利用对市场的控制力实行垄断价格,从而降低产品或服务价格,督促市场参与者提供更优质更价廉的服务,从而实现消费者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保护一些行业的“垄断经营”。可以说,以此为《反垄断法》立法之根本目的,几乎是国际上的共识。如美国《反垄断法》的起草、出台乃至随后的修订,基本上都“以经济效率,就是消费者福利最大化为唯一的目标”。对比之下,我国《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本身,这不是非常令人费解吗?

  因为垄断,“铁老大”让消费者无条件接受每张火车票20%的退票费;因为垄断,国内各大航空公司可以联手搞“价格联盟”;因为垄断,殡葬行业使许多老百姓死不起……可以预料的是,这些必然关乎每一个老百姓切身利益的行业或领域,不但可以超越于《反垄断法》享受“豁免权”,甚至还受其保护,那无异于在阉割《反垄断法》的器官,并将之“奴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