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售后服务网

切除垄断之下的“畸形物”
[发布时间:2008-07-28 00:00:00 点击率:]

  □本报记者 李小虎

  

  实施反垄断法,能逐渐切除垄断的“畸形物”才是重要的!广受民众非议的火车票退票手续费问题,日前因媒体公开国家发改委对北京律师董正伟有关该问题的回函而再度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在回函中,发改委表示已向有关部门提出有限度地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并列举了几个调整退票费的解决方案。但发改委同时表示,责令铁路运输企业停止收取退票费“存在一些法律障碍”。

  而在此之前,成都的刘奇彬律师就同一个问题亦曾向铁道部发出质询,但得到的却是没有多少实际意义的回复。在坚称现行退票费制度合理合法的前提下,铁道部只是表示“将与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沟通,认真审视有关制度,尽快完善。”

  尽管发改委的回应远比铁道部积极,但考虑到两者同为下属国务院的平级部门,前者对后者不具强制力和约束力,在退票费问题上只能是“建议”,而无法“责令”,因此在“法律障碍”之外,明显地还有一道机制障碍。

  其实,所谓的“法律障碍”是根本不存在的。退票费所能寻找到的法律支撑,无非就是《合同法》中的一些条款。比如,从《合同法》角度看,旅客购买火车票,实际上是与运输企业签订了“交通运输合同”,一旦提出退票,就是单方面违约,应该负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作为合同对等的条件,在违反合同约定时,运输企业也应负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火车延迟发车或晚点到站,运输企业也应该付给旅客违约金,可是我们在铁路部门的规定中却找不到相关条款,他们最多也就是道一声歉拉倒。

  退票费不仅有违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而且还涉嫌程序违法:退票费20%的定价既未经发改委批准,也没有经过价格听证,分明与《价格法》的规定相左。若从《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看,收取退票费行为更与其中平等、自愿、等价、诚实信用等原则相悖。

  说一千道一万,退票费这一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事物之所以能够出现并存在多年,根源在于铁路资源的垄断。因此,关于退票费的问题,实质上既不是发改委与铁道部之间的认知问题,也不是部门规章与国家法规的冲突问题,而是民众权益与垄断利益之间的较量对抗。只有拆解垄断,退票费问题才能真正解决。

  转机可能就要出现,因为《反垄断法》即将于8月1日开始实施。我们完全可以乐观地预期,随着该法的实施,退票费以及所有在垄断的土壤中长出的有害民众利益的畸形物,将会不断被切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