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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9月1日起,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有了更加严格的规范。记者从省安监局获悉,日前下发的《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要求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死亡超30人属特别重大事故
据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一般事故。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预付医疗救治费。同时,还应当承担事故救援、险情处置、善后处理和调查处理等必要费用。
责任单位最少处10万元罚款
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发生一般事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事故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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