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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无合同频惹纠纷
[发布时间:2009-06-18 00:00:00 点击率:]

  今年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情况降温,与客户的纠纷也增多,其中不少都是由于商业合同缺失造成的。记者调查发现,不少银行代销的各种理财产品,都没有或不能立即提供商业合同,投资者的权益因为合同的缺失而没法得到保护。

  记者调查发现,银行代销的各种理财产品,如黄金、外汇、保险、基金等,往往都没有或不能立即提供商业合同,也就是说投资者向银行支付了购买资金后,其权益却因为合同的缺失而没法得到立即的保护,客户与银行间可能存在的纠纷好似一枚枚随时可引爆的地雷。

  理财产品不说明要手续费

  

  丘医生一个月前购买了某商业银行推销的一款理财产品,当时银行理财经理并未告诉她这款理财产品在三年内提前赎回要收手续费的。丘医生急需现金将这款理财产品赎回时,发现被收取了3%的手续费。在后来与银行的交涉中,3%的手续费被降至2%。丘医生表示:“银行对客户收取手续费并没有明确的依据,连收多少都可以随时更改。”

  由于提供不出任何在客户交款前已讲明提前赎回要交纳手续费的证明,该家银行最后全额赔偿了丘医生所交纳的所有手续费共8000多元,并赔偿丘医生500元误工费。

  

  保险合同迟来10天

  

  何小姐2007年9月14日向某商业银行交钱购买一份30万元的保险,但直到2007年9月24日才收到这份保险合同。而且,合同内容与其交钱前银行理财经理所承诺的有出入。此后在“退保”的过程中,何小姐与银行总是谈不拢。何小姐聘请了律师准备状告该家银行。

  何小姐告诉记者:“第一,银行至少白赚了我10天30万元的利息收入。第二,银行的理财经理向我承诺的保险内容与保险合同上所写明的不同,责任在银行一方,但是退保损失由我来承担,这是什么道理?”

  

  【专家看法】

  

  银行有告知产品特性的义务

  

  实际上,代销理财产品时银行收钱不给合同或迟给合同,几乎是全行业的共同行为。一家银行的个人理财客户经理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银监会规定的。基金公司才能出具基金合同,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合同,混业经营是银监会所不允许的。”

  广东省银监局日前确认收到记者所反映的相关情况说明书,并称已着手进行调查。

  记者从银监局了解到,今年银行理财产品卖不出去的情况增多,与客户的纠纷也增加,目前银行的理财产品正是银监会监控的重点。

  广州市政协委员文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任何商业行为都是先签合同,责任义务明确后,给了钱再给货,银行的这种做法不合理。

  而一位法律界人士则告诉记者,银行的这种行为还说不上是违法,但银行有义务告知客户所购买产品的特性。如果口头告知容易出现纠纷的,则应书面告知。

  

  【记者观察】

  

  根源或是利益驱动

  

  记者了解到,基金销售中,推销员所收取的利润回扣是不同的,差别可高达10倍。同一款基金,在银行里购买被收取的赎回手续费可能是3%,但在证券公司里购买手续费却可以降到四折以下。这些情况绝不是一纸公开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能包括的。而出于竞争的考虑,各家代理商也不太情愿以书面形式将基金赎回手续费固定下来并公开。同样,每销售出一份保险后,理财经理也能收到一笔可观的奖励。

  为尽快能销售出手里代销的理财产品,仗着市民对银行的普遍信任,银行理财经理们很可能对客户只强调回报,未说明风险,这为今后的纠纷埋下伏笔。 

  专家提醒,投资者应该向代销点索取书面合约,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摘自《广州日报》 陈海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