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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畜牧条例》明确规定,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禁止添加任何物质,生鲜乳收购站必须取得收购许可证方能开办,保证市民喝上“放心奶”。
《天津市畜牧条例》规定,不得随意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取得所在地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生鲜乳。条例明令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法将从重处罚。
(任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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