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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奶业条例》增加有关奶源和乳品召回内容
[发布时间:2008-06-16 00:00:00 点击率:]

5月15日提交二次审议的《河北省奶业条例(草案)》,与初审稿相比又增加了部分内容。有的省人大代表提出,要确保乳制品质量,必须从奶源抓起,但现阶段奶源管理的一些关键环节无法可依,出现管理真空,建议建立奶源收购准入制度。 

  为此,二审草案规定,乳制品加工企业自行投资建立的、非独立性经营的生鲜牛奶收购站,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即可从事生鲜牛奶收购活动;其他独立经营的生鲜牛奶收购站,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从事生鲜牛奶收购活动。 

  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当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在生产环节建立不安全乳制品召回制度。据此,二审草案规定,乳制品加工企业发现生产的乳制品存在不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生产经营者以及消费者,并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安全产品,记录召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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