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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案4名被告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8-12-01 00:00:00 点击率:]

 

  辽宁省沈阳市一科技公司的3名销售、技术骨干跳槽与人合资成立公司,利用从原公司掌握的技术从事生产并签订合同,给原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3.9万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认定,苏东岭等4名被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缓刑,并处以罚金。

  今年34岁的何红旭大学毕业后,任职于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研制中心有限公司,与比他大一岁的同事蔡云良负责技术研发工作。今年42岁的陈忠政则是沈科仪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由于沈科仪公司保密措施不严,2005年,何红旭、蔡云良跳槽时,利用工作便利,将一些技术图纸、资料等用硬盘拷贝走。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初,被告人苏东岭与陈忠政、何红旭、蔡云良共同协商,欲成立一家与沈科仪公司经营范围相同、产品相类似的公司,利用掌握的经济信息和复制出的技术图纸进行营利活动。同年7月11日,苏东岭按25%、陈忠政按45%、何红旭和蔡云良各按15%的比例出资成立了沈阳博远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苏东岭出任博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博远公司成立后,在2006年的1月至7月,先后与多家单位签订设计生产非标准仪器设备的合同,合同标的额为345.85万元。法院认定博远公司的这一行为给沈科仪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3.9万元。

  2006年8月,沈科仪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自感公司的商业秘密已被侵犯,随即报案。8月31日,苏东岭、陈忠政、何红旭和蔡云良均被刑事拘留、10月4日被批准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东岭、陈忠政、何红旭和蔡云良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予惩处。为此,终审判处苏东岭、陈忠政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1.5万元;判处何红旭、蔡云良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范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