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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对国有资产安全负责
[发布时间:2008-12-30 00:00:00 点击率:]

  □  刘焱华

  

  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历经15年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终获通过。这部旨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的出台,不仅填补了我国在从计划到市场过程中有关国有资产保护的立法空白,为我国数以万亿计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和“代管人”依法治企配置了“尚方宝剑”,而且为切实保障在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多元经济”体制下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行筑起了防御风险的法律防线。

  

  经营者守土有责

  

  众所周知,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的国有企业,由于受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多头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够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包袱沉重、机制不活、效率低下是其通病,然而,是什么原因致使我国的国有企业发展陷入困局呢?对此,在上个世纪90年代掀起的私有化浪潮中,不少国家对国有企业曾采取过“一私了之”的办法进行过改革,企图一步到位,结果不仅没收到好的“疗效”,反而影响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不仅存在与国外相同的问题,而背负着安排就业、稳定物价、保障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和职工工资、身份转换补偿、对外欠款和金融贷款偿还及其分离办社会职能等改革成本,其本身就不可能一帆风顺、立竿见影。从具体操作看,由于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在较长时间里投资者“资实位虚”和经营者“有权无责”等体制或机制原因所致,事实上形成了对国有资产谁都可管和谁都不尽责去管的放任状态,其国有企业难活和国有资产流失的不良后果也就自然难免。怎么办?为把强化国家投资企业经营者守土有责定型化和法制化,《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企业国有资产法》在总则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两章中明确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决策权不容乱用

  

  综观我国从计划到市场的发展历程,无论是作为政府部门附属物的企业也好,还是作为市场竞争独立主体的公司也罢,也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大企业还是小企业,其从事的各种投资和筹资等经营管理活动都总是面临着直接或间接地关系国有资产能否保值增值的风险。而如何防范诸如此类的风险,从源头上筑牢应有防线,尽可能规避和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历来是所有国有资产投资者、管理者和经营者们在进行各种决策前必须首先考虑的重大问题。可令人遗憾的是,在我们国有企业经历的从放权让利到经济(经营)承包责任制、从厂长(经理)负责制到政府转变职能、从租赁拍卖到兼并破产、从转换机制到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由于管理者的失位和经营者的失职,加之在政策和法律上对决策失误特别是其中的“集体行为”在追究惩处上失之过宽过软,以致造成各种国有资产人为流失的现象。为有效改变这种不良的现状,巩固发展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成立以来所取得的成果,《企业国有资产法》在2003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础上,从进一步强化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和经营者的责任出发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担当保值增值的责任

  

  蓦然回首,我国的改革开放已走过30年历程。国有企业已从大面积亏损到取得大面积盈利的好成绩,国有企业目前利润总额增至8485.46亿元,为国家科学发展、安全稳定、民族富强和社会和谐做出了新贡献。《企业国有资产法》已从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资产转让、大额捐赠、利润分配、申请破产等既与出资人权益关系重大,又易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环节出发,不仅对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资产转让、经营预算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规定了相应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而且明确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表明,作为担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重任的每个管理者和经营者理当对国有资产的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