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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沈祖宏 通讯员 单启宁
曾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的宿迁娃哈哈起诉毕马威侵权纠纷一案(下称“毕马威案”)判决至今已超过一个月,毕马威拒不履行道歉和赔偿,还言称准备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恰在此时,娃哈哈集团收到了英属维尔京群岛(下称“BVI”)高等法院新的判决令,该判决令驳回了达能指定毕马威作为娃哈哈非合资公司接管人的冻结与接管娃哈哈与达能非合资公司外方股东资产的诉讼请求。法庭撤销了毕马威作为第三方接管娃哈哈非合资公司财产的临时冻结令和接管令!达能方面全球诉讼再添败绩。
毕马威案始末
2007年11月,达能亚洲有限公司及子公司金加等在BVI将娃哈哈在当地注册的娃哈哈与达能非合资公司及外方股东起诉到法院,以这些外方股东与娃哈哈合谋欺诈达能将达能的资产利益占为己有为由,申请裁定达能所指定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非合资公司的接管人,冻结与接管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资产。从事实来说,非合资公司与达能没有任何关系,但达能在未通知被告到达的情况下仅以达能亚太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秦鹏的猜想、传言等不实之词,欺骗法官作出委任毕马威作为接管人对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东资产进行冻结与接管令。
此后,在未经中国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就以接管人的身份着手在中国境内行使接管权。2008年7月,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以毕马威的行为违反中国法律、对其构成了侵权为由,将毕马威告上了法庭。11月27日,宿迁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娃哈哈的诉讼请求,要求毕马威道歉,赔偿人民币30万元。
宿迁落败后,毕马威表示对结果不服,声称与律师讨论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判决至今一个多月,仍未向娃哈哈履行道歉和赔偿。
判决解除冻结令和接管令
2008年12月17日,BVI高等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一审判决驳回了达能方面的诉讼请求,撤销了授权毕马威作为接管娃哈哈非合资公司财产的冻结令和接管令。
记者手里看到英属维尔京群岛最高法院的判决令,这份生效日期为2008年12月19日的判决令中,不仅撤销了冻结令和接管令,同时,要求达能方面支付娃哈哈在此事件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并且要求达能如果在14天内,未提交向上诉法院递交中止未决上诉(a stay pending appeal)申请,娃哈哈方面将有特权决定中止与否。这份判决令实际上已经意味着达能企图通过BVI法院的判决来占有、控制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并从中获取有利于斯特哥尔摩仲裁的证据这个一举两得的谋划彻底破灭。
BVI法院的法官Rita Justice Olivette-Joseph女士在判决书中明确确认了以下事实:
一、“我认为达能方面的立场如果在斯德哥尔摩仲裁案中可以被满足,达能方面就不会在本庭提出诉讼,并且,我注意到达能方面的意愿是无论如何要这些法律程序在斯德哥尔摩仲裁院做出裁定前暂时停留。”“所以在我的判决中,在考虑所有情况后,正义没有要求法庭发布这种命令。”
二、“可以很明显地看出达能方面希望利用接管人获得有关被告的信息来进行诉讼。这是不能接受的,且任命毕马威为接管人是非正义的。”“如果一方在没有最全面、最坦诚地披露事实的情况下获得了这一武器,我认为这一武器无疑应被收回。”
三、“原告从始至终都指称欺诈,但是未能具体指出宗先生及其同伙怎样欺骗了原告。原告在他们的证据中列举了很多媒体报道性的资料以及宗先生自己的采访,这些什么都不能说明。如果法庭被要求根据不真实的媒体报道来做决定是很糟糕的。甚至到现在,原告尚未提出有力证据证明宗先生对原告负有诚信义务并违反了这些义务。”
四、对于欺诈我已经谈了很多,就是关于宗先生和娃哈哈被告进行了大量的欺诈行为,目的是夺取合资公司的商业机会并且为他们自己的利益创造机会。但是,被告所依赖的证据,即合资公司的审计材料表明:非合资公司并没有隐藏在原告之外,除非原告按照“失窃的新函”的逻辑指控其不知晓非合资公司的存在,如果是这样,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宗先生和娃哈哈被告具体进行了什么欺诈行为?”
五、“未披露事实,缺乏坦诚。”“起诉人将一条谣言作为对该案申请紧急临时性救济的依据之一。该条谣言为:宗先生想要在2007年11月中旬宣布一条关于目前合资公司分销体系重大改变的消息,即将要建立4家非合资公司作为区域性的分销中心,并取代目前健康公司的地位,健康公司是负责合资产品分销的合资公司。”
六、“未能提供合资合同。”“这里的主张是顾问并没有将合资合同的有关条款出示给法官,也没有试图强调并指出宗先生和娃哈哈原告在其答辩书中认为合资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具有限制性的依据在哪,本法庭也没有被告知受合同约束的娃哈哈原告本身并没有从事食品和饮料生产,而只是控股公司这一事实。我发现这个所谓的Moverley-Smith先生并不公正。顾问在单方听证会上有义务保持案件的公正并向法庭说明全部事实,但事实上却不是这样。”
七、“中国有关报表中的差异性。”“在单方听证会框架文本的第45a段,顾问告诉法庭德勤发现了新设的非合资公司在中国的报表中的数据的不准确性。但是Moverley-Smith先生所附的报告却没有提及这种不准确性,这和所控的欺诈有关,这种不准确性可能导致本案的不公正。”
八、“未能提及合资公司的审计报告。”“Moverley-Smith先生认为最重要的是,秦鹏先生的证据没有披露合资公司的审计报表显示他们和非合资公司的交易和审计师发现非合资公司被娃哈哈集团的成员所控制这样的事实。Millett先生无法完全解释这种遗漏的原因。同样,这些事实也和所控的欺诈有关,且对本案有重大关系。”
九、“对案件性质的错误陈述。”“顾问在框架文本的第24(b)段说明,这些诉讼请求不仅是损害赔偿之诉,同时也是所有权之诉。这显然是不对的。诉讼请求的性质在法庭判断适用何种救济措施时当然是非常重要的。显然,这个有关本案性质的错误陈述影响了法官,让法院以为这是所有权之诉,这样他就更倾向于颁布接管令。”
“还应该注意,顾问在处理有关临时救济措施所适用的法律时,并没有协助法庭提出有关实体法律,因为确认原告是否有充足的事实支持其诉讼主张是本案的第一步。”
十、“与不正当陈述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顾问提交的有关被告的‘公司查询’中发现的事实是不正确的,因此,让法庭对证据有了偏差性意见。‘公司查询’中发现,一些被告,比如被告二和被告七设立于1999和2003年,但在2007年5月进行了注销和重新恢复登记手续,这正是斯德哥尔摩仲裁的时间。顾问在草稿的第18段说“比如说,第二被告,Golden Factory,设立于1999年。但是到今年其就成功地注销了,在2007年5月斯德哥尔摩仲裁提起的时候,这个公司又花费4000美元恢复注册了。现在这个问题变得很重要,事实上这就是一种隐匿行为,一个公司若不会用于任何目的且不持有任何有关的财产,但却有人认为让它先注销,然后再花费巨大的成本让其恢复注册是必要的。”
“事实上,这是对本法庭的错误性误导,试图让本法庭认为这些公司不持有任何有关的财产,实际上这些公司持有非合资公司的股份,原告对这一事实也是了解的,这也是原告本案所依赖的事实之一。”
十一、“未能向法庭提示服务协议的显著条款。Moverley-Smith先生有力地指出了对于服务协议的某些认识是不公平且不正确的。法庭并没有被告知服务协议第六段的意思是服务协议将在2005年12月31日自动到期,且不竞争义务(即使有效且有拘束力)将会在2007年12月31日到期,即在单方申请后的两个月内(除非原告成功地证明了服务协议已经通过行为而得以延期)。法庭再一次声明,我们认为被告针对服务协议的陈述是有根据的。”
十二、“有关宗先生取得工资的错误陈述。顾问告诉法庭宗先生在服务协议于2005年12月31日过期之后仍继续依此协议领取工资,因为当事人仍将其视为有效。截至2007年5月,他已经收到大约825万美元。(参见笔录第103-104页和框架文第29段。)这是不正确的,因为从秦先生的第二份证词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宗先生的工资已经被保留。那又将如何影响原告关于服务协议被视为持续有效的论点?”
十三、“综上,我认为如下几点是已经确知的,即斯德哥尔摩仲裁案将于2009年1月开始,非合资公司在中国有实质性的经营,一些被告向非合资公司进行再投资,且我们没有理由担心达能集团无法享受胜判的果实。达能在斯德哥尔摩仲裁案中寻求的部分救济是购买非合资公司的多数股份,从而确保他们可以从非合资公司将来的利润中获取收益并就其遭受的损害获得补偿。所以在我的判决中,在考虑所有情况后,正义没有要求法庭发布新的命令。”
“达能与毕马威合谋编造事实,欺瞒法庭,欺诈娃哈哈的丑恶行径如今已真相大白。达能这两年在国际上频频滥用司法和干扰司法程序,已引起了外界甚至包括其股东的质疑。这次BVI法院的判决,说明国际司法环境,公平、正义还是主流,相信在近期的斯德哥尔摩仲裁案也会再次被证明!”娃哈哈法务顾问杨律师对外披露说。
国内多位法律人士表示,BVI法院新的判决,肯定会影响达能在斯特哥尔摩的仲裁结果,达能方面前景不妙。
达能滥用司法 屡屡败诉
据知情人士透露,达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对娃哈哈及宗庆后提起违反合资合同的仲裁请求后,亦明知没有充足的理由与证据。为此达能在美国、BVI、萨摩亚等地频频展开各种诉讼,企图利用境外司法程序对娃哈哈与宗庆后施加压力,配合瑞典仲裁,而结果是,达能的这种手段被一一戳穿,屡屡败诉。
时至今日,达能针对娃哈哈的所有境内境外诉讼均已判决的以失败告终,为此还付出了不菲的代价。达能2008年上半年财报显示,其法律诉讼的费用已高达570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5.7亿元)。
斯特哥尔摩仲裁已于1月5日开庭,娃哈哈方面表示:不管是国内的司法判决还是境外的司法判决,判决的最根本条件就是依据事实,重证据。这一点全世界都是相通的,事实始终胜于雄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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