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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消费 告别糊里糊涂
[发布时间:2009-04-12 00:00:00 点击率:]

  □ 成 露

  

  目前,很多地方正在积极推行国民休闲计划,鼓励市民点旺旅游消费。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新修订的《旅行社条例》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突出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细化了旅游合同条款,加大了对旅行社经营行为的约束力度,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新特点。用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的话说,就是让旅游消费变得“明明白白,快快乐乐”。

  

  反映最突出的三大问题

  

  据了解,目前全国共有旅行社1.98万多家,其中国际旅行社1800多家,国内旅行社1.8万多家。2008年,接待入境旅游人数1.30亿人次,旅游外汇收入达到408亿美元;接待国内旅游人数17.1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达到8749亿元人民币;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4584万人次。

  遍及全国各地的旅行社为促进旅游业发展,满足公众的旅游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伴随着其快速发展,旅行社行业不正当竞争和不规范经营现象也日益突出,各种旅游投诉、纠纷日益增多。

  当前,旅游者反映最突出的三个问题:一是零负团费,旅行社以低报价吸引旅游者参团,然后在旅游行程中诱导,甚至强迫旅游者购物消费和参加自费项目;二是虚假广告,旅行社对其服务标准、旅游行程等事项作不符实际的宣传和说明,而实际旅游行程却远达不到广告标准;三是合同违约,旅游行程约定之后,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兑现旅游合同确定的行程、完全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有的甚至干脆不和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用词含糊,暗藏免除自身责任或者排除旅游者权利等条款。

  

  旅游合同必须明明白白

  

  新的《条例》首先严格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其次,规定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以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事项。

  此外,《条例》规定,合同订立后,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更令旅游者放心的是,《条例》明确规定,旅行社必须为游客购买旅行社责任险,组织出境游时必须委派领队;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但是,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与作出委托的旅行社一同对旅游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旅游者对“甩团行为”有了追究途径。

  《条例》为了确保旅游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得到救助,规定应当将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作为旅游合同的必备事项。同时还规定,旅游者可以向旅游、工商、价格或者商务等相关监管部门投诉。

  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且有义务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从而使监管部门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作用落到实处。

  

  擅自改变行程罚款10万

  

  旅游活动中,通常是旅游者付费在先、旅行社提供服务在后,一旦产生纠纷难以通过修改、退换等方式救济,主要依靠事后经济补偿予以解决。

  因此,原《条例》参照英法等旅游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建立了质量保证金制度。实践证明,质量保证金制度对于督促旅行社依法履行旅游合同,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新修订的《条例》对质量保证金制度作了调整和完善。规定交纳质量保证金后,旅行社连续3年没有因为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监管部门应当将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减少50%。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补足质量保证金。

  《条例》加大了对旅行社21条40项违法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对违法经营、超范围经营的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非因不可抗力改变合同约定行程的旅行社,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