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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管当局几欲淡化基金分红争议之时,终于有法律界人士和投资者发出挑战。由于违约不分红,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或将同时被基民推上仲裁庭。
4月10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向南方稳健成长2号的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以及基金持有人同时发出《关于追究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及时分配2007年利润违约责任的公开法律意见书》,希望追讨截至2007年末合计97.35亿元、折合每份额近7毛钱的可供分配份额收益。
但记者分别向南方基金和工行询问此事。两家公司的负责媒体宣传的人士均表示不知情。
张远忠表示,南方稳健2号基金自成立以来,从未向南方稳健2号基金持有人分红,勇当基金“铁公鸡”,特别是在2007年存在巨额利润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不分红,导致截至2007年末,该基金共实现可供分配收益高达97.35亿元,折合可供分配份额收益为0.6959元/份。违反合同关于全年分配比例不低于年度可分配收益90%的分红的约定。
随着市场下跌,目前该基金的收益已经大幅缩水。2008年度亏损91亿元,当时的净值曾跌至0.68元附近,2008年的分红已成泡影。
张远忠认为,管理人南方基金在完全具备分配2007年利润的条件,擅自将利润进行再投资,造成了对基民利益的严重受损。
虽然《基金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分配上一年利润的时间,而是采用应当“及时”分配利润的模糊概念。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及时”通常应当理解为“尽快”或义务人能够履行义务的最短期间。但从2007年年报公布之日起到现在已经一年,其行为显然构成不“及时”,对基民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便把“及时”理解为合同对履行分配义务的期限约定不明,根据中国法律关于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规定,权利人也可以随时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为此,基民可以要求南方基金履行分配2007年利润的义务。
由于追偿的目标是2007年度的应分未分红利,张远忠表示,截至2007年12月31日仍然持有南方稳健2号基金份额的基民均有权要求南方基金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分配2007的利润。
根据2007年年报披露的信息,南方基金应向基民分配的利润总额为97.35亿元,由于当时的基金份额共计13988340872.82份,按照《基金合同》中“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的约定最低标准计算,基民应获得每份额0.6263元的红利。
同时,张远忠认为,在基金公司违约不分红的问题上,基金托管人未尽监管职责,应依约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托管协议》规定,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同时,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造成损失,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为此,张远忠认为,工商银行有权利也有义务要求南方基金对2007年收益进行分红。
根据南方稳健2号的合同规定,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为此,张远忠律师表示,如果南方基金和工商银行在收到公开法律意见书后没有做出反应,将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据统计,存在违约不分红现象的基金不在少数,包括南方稳健2号在内,共有13家公司的16只开放式基金在2006年、2007年连续盈利,但自2007年至2009年3月底从未进行过分红,至2007年底截留了高达810亿元的可分配利润,充当了不折不扣的“铁公鸡”。2008年年报显示,上述16只基金全部亏损,亏损总额达935.9亿元,无法满足分红条件,彻底击碎了投资者对于分红的最后幻想。同时,更有九只基金净值跌破1元,投资者已面临亏本赎回的危险。
张远忠律师表示,今后还将陆续向其他有类似问题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持有人发出公开法律意见书。
对于张远忠律师发起的声讨,一位国际大型基金公司中国区董事总经理表示支持,他说,“基金行业是靠契约文化来维持的,按照契约来分红是基金公司最基本的责任。如此明显的违约行为,在国际市场上也很少见。投资者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也有一些律师认为前景并不乐观。从过往经验来看,仲裁一般会在三个月内有结果,基金公司可能会从“并未对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角度来抗辩,因为即使没有分红,这部分收益当时仍然体现在基金净值当中,而且从维持市场稳定、避免基金行业动荡的角度出发,仲裁结果也很可能向基金公司倾斜。为此,一些律师建议,投资者可以采取直接跟基金公司或者监管部门交涉的方式,这或许是更有效的途径。(摘自《天天基金网》 刘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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