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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安全等同于食品安全”
[发布时间:2009-04-20 00:00:00 点击率:]

  □本报记者 何沙洲

  

  食品安全,事关社会和谐、国家安定,乃国之根本。然而近年来我国却频频发生各类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状况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但是记者了解到,目前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更多集中于食品本身,而对于食品包装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还没有引起公众的足够重视。

  2009年2月28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高票通过,如何认识新法、如何贯彻实施等问题成为两会代表热议的中心。新法不仅对食品本身的安全性进行全面监管,还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管,将食品包装安全正式纳入了食品安全的范畴,使生产者、经营者、监管者及消费者开始认识到食品包装安全已被提升到与食品安全同等重要的地位。

  对此,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我国著名环保与包装专家董金狮表示,全社会都应该树立起“食品包装安全等同于食品安全”这一全新理念。通过分析食品安全事件和包装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及包装材质的改善,警醒业界高度重视与食品安全同等重要地位的食品包装安全,避免再次引发食品安全风暴。

  食品包装导致的“事件”层出不穷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的食品包装安全问题主要源于包装材料中残留的有毒有害物质渗透迁移至食品造成食品二次污染,其中尤以食品包装印刷油墨中苯类溶剂残留造成的危害最为严重。苯类溶剂一旦进入人体很难排出,在人体积累达到一定量后,容易引发癌症一类的疾病,特别是血液系统疾病,如白血病、溶血性贫血和再生障碍性贫血。尤其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接触含苯类的化学物质,其子女患白血病的危险性是常人的5倍。

  世界卫生组织(WHO)下属的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早在1993年就对苯的致癌性评级为一类人类致癌物质,即对人体有明确致癌性的物质。而早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的苏丹红以及此前引发中国乳业风暴的三聚氰胺则被归为三类致癌物质,即对人体致癌性尚未归类的物质。苯类溶剂对人体的危害由此可见一斑,但这类伤害是慢性的、隐性的,尚未引起我国公众的高度重视,国内此类食品污染事件也层出不穷,屡见报端。

  例如甘肃定西薯片包装袋苯超标事件:2005年7月24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的“怪味食品包装袋苯超标致癌”事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2005年1月,甘肃省定西县一家食品厂的薯片在出厂检验时,打开包装袋发现有刺鼻异味,经多方查找后才检查出异味是残留在包装袋的苯含量超标所引起的。随后兰州市质监人员随机确定了7家生产复合型食品包装袋的塑料彩印企业进行检查,有5家企业的塑料彩印包装被检出苯残留超标,涉及牛肉干、奶粉、糖果、卤豆干、薯片等5类食品的包装。随后央视记者对甘肃、青海、浙江、江苏四省的十几家塑料彩印企业进行调查,发现这些企业全部使用甲苯类印刷油墨。

  还有兰州毒奶粉袋事件:2005年6月,兰州市质监局稽查大队检查时发现,由兰州一家包装印刷企业生产的一种奶粉包装袋苯残留严重超标达10倍之多,相当于把奶粉装入了剧毒口袋,所幸6万个有毒奶粉袋全部被及时追回,避免了被污染的奶粉流入市场。

  烧饼包装袋油墨污染事件:2006年国内许多城市大量涌现的“土家烧饼”、“掉渣烧饼”店普遍采用劣质包装袋包装烧饼,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极大毒害,北京、广州、深圳等城市均有媒体对此报道。这种包装袋使用的包装纸和塑料内膜过薄,不耐高温,烧饼装入后渗油严重,而包装袋上的字是用含苯的油墨印刷,含苯油墨通过渗油接触到烧饼造成严重污染。

  此类食品污染事件不胜枚举,我国食品包装现状及其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令人忧虑。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一项抽检结果,包括浙江在内的9省市生产的100种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只有69种合格。合格率不到七成,主要问题是部分包装袋苯系溶剂残留量和溶剂残留总量超标。

  食品包装安全法体系亟待完善

  欧美及日本等发达国家十分重视食品的包装安全,建立了完善的包装安全法规、安全体系。在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玩具等产品印刷油墨卫生安全方面的法律及标准中,美国及欧盟都明确规定了用于食品或药品包装的油墨和粘合剂类型,只要是法规中没有提到的化学品,一律禁用;日本的《食品卫生法》明确要求,印制食品包装时一定要使用专门的油墨。凡是食品包装,必须用醇溶性油墨取代甲苯类油墨,这种油墨比较稳定,不容易挥发产生有害物质。

  我国关于食品包装材料安全方面的监管较为薄弱,鉴于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对食品包装安全的监管力度已开始加大,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机制,与国际标准接轨。

  2006年7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的《通则》和《审查细则》,正式启动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制度。这是我国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实施行政监管的第一步,也是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一步。

  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则将食品包装安全正式加入到受法律监管的材料及制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中。此外还有同于2009年6月1日起强制实施的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以附录列表的形式列出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及各类添加剂的允许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最大残留量或特定迁移量和相关限制性要求,而未列入的物质不允许使用。在该标准中苯、甲苯等苯类溶剂未被列入,明文规定食品包装材料不得使用苯类溶剂,这项标准的强制实施对于我国食品包装安全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环保型油墨终将取代甲苯类油墨

  据了解,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已明文规定全面禁用甲苯类油墨,由环保型的水性油墨和醇溶性油墨全面取代。韩国、新加坡等国甲苯类油墨正在被淘汰,开始大量使用环保型油墨,国内一些有环保意识的企业也已开始使用环保型油墨代替甲苯类油墨。

  目前主要的环保型油墨有醇溶性油墨、醇水溶性油墨及水性油墨。醇溶性油墨是一种以食用乙醇为主要溶剂的印刷油墨,完全不含苯,能够有效解决甲苯类油墨溶剂残留影响包装质量安全和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等问题。其另一优势在于对设备无特殊要求,不存在设备改造带来的成本问题。醇水溶性油墨使用的溶剂是水和食用乙醇,兼具水性油墨与醇溶性油墨二者优点,既解决水性油墨存在的技术问题,又具备醇溶性油墨对设备无特殊要求的优点。这二种安全卫生无毒害的环保型油墨目前已逐步为国内企业所认知,必将占据国内食品包装印刷油墨市场相当份额。水性油墨使用的溶剂是水而不是有机溶剂,不影响人体健康,是最理想的环保型印刷油墨。但水性油墨在国内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

  随着我国相关食品包装法规标准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醇溶性油墨、醇水溶性油墨必将成为国内食品包装印刷油墨的主流产品,全面取代现有苯溶性油墨产品的使用。

  【编后语】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我国构建“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然而一场三聚氰胺引发的食品行业大地震却几乎摧毁了我国民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度。有鉴于此,《食品安全法》与一系列更加严格的标准法规相继出台,以全面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塑民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因此,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与相关标准法规时,生产经营者、执法监管者及消费者除关注食品本身的安全外,还应高度重视与食品安全同等重要地位的食品包装安全,避免再次引发食品安全风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