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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成食品投诉 难获十倍赔偿
[发布时间:2009-06-29 00:00:00 点击率:]

  □  陈  郁            

  

  看着手中从超市买来的凤爪,南京市民王女士想要超市按照《食品安全法》给予十倍赔偿,但是遭到了超市方面的拒绝。记者近日从南京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到,类似王女士遭遇的消费者不在少数,在半月中所接到的数十起食品投诉中,有近九成的十倍赔偿要求被拒绝,而其中商家犯错是否属于“明知”成为调解难点。

  

  买了变质凤爪索赔遭拒

  

  “你看看这明显是变质的凤爪,为啥不给十倍赔偿呢?”在南京市一家超市的售后服务办公室内,一位王姓的消费者正在向超市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要说法。

  王女士告诉记者,她的这个真空包装的凤爪是前天晚上刚买的,买回家拆开后,就发现凤爪已经变质了,根本不能食用。由于当天时间太晚,她也就没有去找超市交涉。在第二天一早,她就带着买来的凤爪找到了超市售后服务部寻求说法。

  在她看来,超市卖了变质的凤爪,就应该按照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她十倍赔偿。根据王女士出具的购买发票,该凤爪的价格是9.2元,也就是说超市应该赔给她92元。然而面对王女士的要求,超市表示拒绝,在该超市看来,他们也不知道凤爪变质了,因为不是“有意为之”,也就达不到《食品安全法》96条中,“明知变质而销售”所需承担“十倍赔偿”的后果。超市方认定,他们最多只能给王女士按照《消法》第49条规定“退一赔一”。对此,王女士表示难以接受。

  

  是否“明知”成索赔难点

  

  “针对‘十倍赔偿’的条款,我们几乎每天都在研究,但这个变质凤爪肯定不能十倍赔偿。”卖出变质凤爪的这家超市售后部负责人很肯定地对记者表示,根据他们对“新法”的研究,能够进行“十倍赔偿”必须要符合“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条件,凤爪的包装是好好的,而且没有过保质期,他们也分辨不出好坏,套用“明知”作为的说法,显然不合适,自然“十倍赔偿”也就没有依据了。

  “消费者要求商家进行‘十倍赔偿’确实是一件很难的事情,而难点也就在这‘明知’的概念上。”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的一位工作人员直言,在他手上,半个月以来没有一件食品投诉是消费者从商家那里获得了“十倍赔偿”。与此同时,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一组数据也显示,在“新法”实施半月之后,该协会所受理的数十起食品质量的投诉中,近九成的消费者未获“十倍赔偿”。

  对于这一结果,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一位人士直言他一点都不吃惊。因为相比于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的高热情,众多商家却一门心思的仔细钻研“新法”的各个条款。显然,在目前相关部门并没有对“新法”的条款做出细则解释的背景下,业余的维权者,想从准备充分的商家那里,轻易获得“十倍赔偿”的维权回报,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该人士以一个消费者买了一个包子吃坏肚子举例说。在以往,只要消费者出具了医院的诊疗报告和保留了变质的包子之后,就可以要求包子店退一赔一,但现在如果要求十倍赔偿,就意味着消费者要举证商家“明知”包子变质而销售的证据,这无疑也提高了消费者维权举证的难度。

  

  工商对“明知”首次作解释

  

  南京市工商局消保处的许明副处长直言,一方面可能是商家在维权方面故意给消费者设置了一些障碍,但另一方面更主要的原因是很多消费者误以为,只要是碰到了食品问题都可以十倍赔偿。

  他指出,消费者在要求十倍赔偿之前,一定要明确两点,一是所购买的食品是否已经或是可能,会对自己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二是经营者是否存在“明知”犯错的意愿。许明表示,按照他的理解,商家的“明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食品卖场引进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二是从感官上可以判断食品已经变质却不撤柜;三是过了保质期的食品仍然对外销售。

  他强调,只要消费者发现商家以上的行为,在有购买行为之后,无论是否造成人身伤害或是财产损伤都能要求商家履行“十倍赔偿”的责任。但对于卖场所销售的产品标签标注不全或是想买红豆沙冰棍,却给了绿豆沙等类似不会直接对人身造成损害的食品问题,消费者则不会得到“十倍赔偿”,最好按照《消法》“退一赔一”的条款进行维权。

  对于王女士购买的真空包装的凤爪变质的遭遇,许明分析说,就真空包装的食品而言,如果没有超过保质期,超市方面确实无法从外表上直观分析是否变质,因此就工商部门的判断而言,商家不存在“明知”犯错的意愿,王女士“十倍赔偿”的要求也就得不到主张,只能依据《消法》退一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