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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逃债转移资产 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担责
[发布时间:2009-08-20 00:00:00 点击率:]

三个月前,一家公司向我厂购买了价值120万元的化肥,合同明确约定了公司在一个月内付清货款。因一个月后公司没有依约付款,在我厂派人催款时,方知该公司早已负债累累,为了逃避债务,半月前就已将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全部转移至各位股东,导致公司现已根本无力还债。请问:我厂能否直接要求股东还款?

  读者:黄明英

  黄明英读者:

  你厂可以直接要求公司股东付款,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中可以看出,法律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即若公司人格被滥用,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该公司的债务或者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公司股东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承担责任的要件:一方面股东属滥用公司人格。滥用公司人格是指公司股东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意志,使公司成为傀儡,成为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本案公司股东利用公司系义务承担者的身份,将公司的资产及相关资产恶意转移到股东名义下,实质上就是把公司作为对付债权人索债的工具,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另一方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你厂的利益受到损害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为正是股东将公司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全部转移至各位股东的行为,才使公司实质上已经成为"空壳",从而无力清偿你厂的货款,妨害了你厂债权的实现,严重损害了你厂的利益。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