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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零供企业结算纠纷行业调解工作平台的试点意见
[发布时间:2009-09-10 00:00:00 点击率:]

中商会零供委[2009]3

 

 

关于建立零供企业结算纠纷行业

调解工作平台的试点意见

 

各相关单位:

为了贯彻国家商务部颁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规范》标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的作用,构建和谐的零供关系,维护公平交易秩序,调解纠纷,缓解矛盾,中国商业联合会零售供货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零供委)决定建立零供企业结算纠纷行业调解平台(以下简称行业调解平台),并首先在北京进行试点工作。现将行业调解平台试点意见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行业调解平台是在中国商业联合会的领导下,由零供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自律性工作机构。行业调解平台成立组委会,负责全面领导此项工作;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组委会组成人员为:

  任:

    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零供委主任

副主任

   中国商业联合会副秘书长、零供委副主任兼秘书长

张锡林  中国商业联合会零供委副主任

谭新政  中国商业联合会零供委副主任

许少川  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李燕川  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高京生  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海斌  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姚文华  北京市世行商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寒冰  北京百花蜂产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员:

曹振虎  北京百花蜂产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北京惠元佳业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尹金梅  北京市世行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刘培军  北京顶点商贸中心总经理

    北京古船面粉销售公司经理

喻顺珍  北京仙源食品酿造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办主任

刘金雨  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监助理

    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总监助理

宋利清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助理

    天津海顿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冉玉祥  北京天祥鸿达食品公司总经理

潘月刚  椰树集团海南椰汁饮料有限公司经理

付成武  中国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

组委会办公室

  任:张锡林(兼)

副主任:王日辉  中国商业联合会零供委副秘书长

二、范围与内容

以在北京市场上影响力比较大,零供关系基础比较好,企业总部设在北京的“物美”、“京客隆”、“超市发”、“华普”四家大型零售超市集团和与其有进货交易合同关系的供货商作为试点服务对象;将调解零供企业结算纠纷作为当前试点的基本内容。

三、宗旨与目标

行业调解平台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依据法律、法规办事,遵循以合同为基础、以自律为手段,通过行业纠纷调解,引导当事人双方以理性协商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促进实现零供双方互利共赢、和谐发展的目标。

四、调解方式

(一)常规方式调解:由一方向行业调解平台提出纠纷调解申请,经行业调解平台向另一方发出自律协商调解通知函,按照行业调解规则的要求,协调双方自行对话,协商合理的解决办法。

(二)斡旋方式调解:对部分自行协商无效的纠纷,采取由行业调解平台委派行业调解员从中斡旋,使协调纠纷双方取得共识

(三)合约方式调解:在纠纷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当事方的请求,由行业调解平台出面将双方达成的纠纷解决条款形成合约文书,为双方信守约定提供书面依据。

(四)诉前方式调解:经协商调解未能达成共识,当事方在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前,由行业调解平台指派专业律师进行诉前调解。经诉前调解成功的,由行业调解平台与专业律师出具调解书;未调解成功的再按当事方的意愿,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

五、合同约定

行业调解工作充分体现企业自愿的原则,行业调解的受理界定仅限于有合同约定的纠纷,未作合同约定的纠纷,不在行业调解受理范围内。试点范围内的零供企业,凡自愿参与行业调解试点者,均可在签订进货交易合同时,事先作出以下约定:甲乙双方一旦发生结算纠纷,任何一方都可先向行业调解平台申请行业调解,力求通过调解方式使结算纠纷得到合理解决。如果经过多种方式调解仍未能实现双方利益诉求时,纠纷双方再考虑通过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对已签订的合同,需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将此项约定加以确认。新合同签订时,应将此项约定写入其中。

六、调解员的选聘

调解员由零供委组织选聘,其条件为:

(一)热心行业、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不谋私利;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熟悉行规行约和进货交易规程,对进货交易合同的核心条款及禁止性规定均有清楚了解;

(三)协调公关能力较强,对纠纷的事实确认、是非判断思路清晰,善于调处对利益诉求平衡度的理性把握;

(四)有一定企业公认基础,完全出于对行业义务贡献,不牵涉利益纠葛和获取服务报酬。

对于符合条件的人选,将组织试点范围的零供企业共同推荐,并由零供委将推荐名单在此范围内进行网上公示,征求意见后做最后确定,最后由零供委向行业调解员颁发聘任证书,聘期为一年,连选可以连任。

七、其他要求

(一)上述服务不向会员企业收取费用。

(二)需要调解的供货企业应申请加入零供委,成为会员单位,每年需缴纳会费500元。

 

附件:零供企业结算纠纷请求行业调解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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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