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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阴工商局临港新城分局在利港镇某副食店查获了356瓶“贵州液”白酒。
该分局工商执法人员在食品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李某经营的副食店中有20余箱356瓶“贵州液”白酒,瓶贴上印有“中国酒都、圆形红蓝色商标、QS标志、贵州茅台镇天华酒业公司”等内容,而纸箱上却标注“贵州茅台镇天华酒厂”,当时当事人未能向工商执法人员提供该酒供应商的证照及产品检测报告。经查实,李某经销的该批共42箱504瓶“贵州液”白酒是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天华酒厂江阴办事处工作人员屈某处购进的,瓶贴上的圆形红蓝色商标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在同一类商品白酒上注册的商标相同,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瓶贴上标注的“贵州茅台镇天华酒业公司”并不存在,是伪造的厂名。
根据我国《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的关规定,工商部门对当事人李某作出了没收尚未销售的“贵州液”白酒356瓶、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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