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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规范》共21条,包括3个技术附件,即《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和《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规范》要求,在我国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示营养标签时,应当符合《规范》管理规定。国家鼓励食品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标示营养标签。卫生部根据《规范》的实施情况和消费者健康需要,确定强制进行营养标示的食品品种、营养成分及实施时间。《规范》中的营养标签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成分表是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和含量的表格,表格中可以标示的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营养素、水分和膳食纤维等。《规范》规定,食品企业标示食品营养成分、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应首先标示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4种核心营养素及其含量。食品营养标签上还可以标示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糖、膳食纤维、维生素和矿物质等。《规范》还规定了营养标签的形状、位置、标示内容、顺序、字体、文字等内容,推荐了标示格式。
《规范》强调,营养标签的标示应当真实、客观,不得虚假,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任何产品标签标示和宣传等不得对营养声称方式和用语进行删改和添加,也不得明示或暗示治疗疾病的作用。《规范》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尽早在其生产食品上标示营养标签并在标示时遵守《规范》有关规定。《规范》正式实施后还将对食品企业设置一定过渡期以便于使用原有库存标签和建立新的营养标签标示系统。《规范》实施过程中,卫生部门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大宣贯和培训力度,引导广大食品企业和消费者认识和使用标签,更好地保障公众健康权益。
(卫 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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