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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立项规范酒类行业乱象
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第一次工作会召开
全国政协白立忱副主席到会祝贺
中国商业联合会会长张志刚、中国轻工联合会会长步正发到会讲话和祝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下达了《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国内贸易标准制定计划以后,由中国商业联合会组织,中国商业联合会零售供货商专业委员会、北京五洲创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牵头。起草工作开始以后,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股份有限公司、燕京啤酒、青岛啤酒、北京糖酒公司、中粮集团、剑南春集团、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公司、安微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董酒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绍兴黄酒集团等酒类企业率先报名分别推荐相关负责人作为起草人参与起草工作。
中国酒有五千多年的历史,中国酒文化渊远流长。
酒是一种重要而特殊的商品,涉及食品安全、经济发展、文化传承和国家税收等各个方面,酒类市场运行情况与人民群众和国家利益密切相关。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酿酒行业总产量达到7103万千升(含饮料酒及发酵酒精),全行业完成工业总产值6699亿元,实现工业销售产值6489亿元。这一数据说明当前酒类市场十分繁荣,但繁荣的背后难免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酒类流通领域。例如制售假冒伪劣,危害消费者权益和生命健康;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缺乏诚信;缺乏经营服务规范,不利监管;酒类消费行为和消费方式不健康,酒类经营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等等。各级政府及相关的管理部门也高度重视这方面的问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酒类生产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技术标准等文件,但缺少专门针对酒类流通服务的标准,使得酒类经营者缺少规范行为的依据或指导。
因此,本标准的制定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保障酒类行业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推进酒类行业公平交易。
2)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倡导酒类商品健康理性消费理念。
3)预防和打击制假售假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完善诚信经营制度。
4)促进酒类商品的知识产权和品牌保护。
5)倡导以“科学饮酒、理性饮酒、文明饮酒”等为基本理念的酒类消费文化。
6)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市场上能买到货真价实的好酒。
《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标准的主体部分分为:条件、经营、服务、酒类保护、酒类信息、宣传、责任等几个部分。其中:
l “条件”部分,主要是提出有关经营资质的要求和有关经营设施的要求,有关经营场所方面则要求按照SB/T 10391和SB/T 10392执行。
l “经营”部分,主要从采购、分装、标签、储运、销售等环节明确了规范化要求。其中,有关包装和标签等方面的内容,以参照已颁布的标准为主。
l “服务”部分,主要从售前、售中、售后三个不同阶段提出要求,其中售后服务应为重点。
l “酒类商品保护”部分,主要提出了从专利保护、品牌保护、地理标志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对可能发生争议的情况做了相应的规定。
l “流通信息”部分,重点强调流通信息登记和可追溯查询的要求,同时也提出了对有关信息进行监测与分析的要求。
l “宣传”部分,针对酒类广告、酒文化宣传、年份酒等问题提出要求。
l “责任”部分,强调的是酒类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诚信经营责任和经营管理责任。
到会代表对标准条文进行充分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制定该标准意义重大,对我国酒类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结合市场混乱的情况,大家对“年份酒”、“原浆酒”等术语讨论激烈,表示要按白酒、葡萄酒(按已颁布的国家标准执行)、黄酒分别调研,在意见统一的基础上制定准确术语。
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轻工联合会、中国人民大学、北京五洲创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公司、贵州董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微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中粮集团中国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糖酒公司、北京朝批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酒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微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微双轮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诗仙太白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致中和实业有限公司、山西戎子酒庄有限公司、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茅台醇销售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企业的代表出席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