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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 强
物权法实行法定主义,所谓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类型以及各类型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
一、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理由
近现代各国之所以采用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其理由可并为如下几点:
1、维护物权的绝对性。物权的绝对性表现为权利主体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权利,这种权利只需权利主体意愿就可自由行使,不需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予以协助。反过来说即为侵犯权利主体的物权。
2、物权的直接支配性。物权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享有某种物权的人,即依法律规定该物权之内容,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
3、保障完全的契约自由。为保障充分的契约自由,避免强行法对私的交易秩序之介入,有赖于预先确定作为交易标的的对物的支配权的内容。
4、维护交易安全与便捷,保护第三人利益。只有通过法定主义实物权类型化、法定化,财产秩序才能透明化,市场交易之安全与便捷才有保障。
5、便于物权之公示。物权的透明,依赖于物权的有效公示,若非物权法定,势必会造成登记的混乱。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物权法定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枢纽的地位。它包括物权种类法定和物权内容法定:
物权种类法定是指物权类型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外,不得创设。法律规定了几种物权类型,就承认这几种物权类型,如果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创设了新类型物权,那么这新的物权将得不到法律的承认,也是无效的,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物权种类除在《物权法》中规定外,在矿产法、海商法、担保法等特别法中也有一些规定。在我国,物权种类法定应当注意物权种类名称法定的非约定性和科学性。如土地使用权即是一个内涵与外延极为泛化难以确定的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一个债权色彩浓厚的术语。
物权内容法定,即物权权能的法定,是指物权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立法之所以强调物权内容也须法定,其实质是对物权种类法定的维持与巩固,也是物权种类法定的逻辑要求。
物权法定的根本宗旨,在于使物权种类及其内容尽可能规范化和统一化,从而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但任何一种制度或原则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严守“法律”的概念会导致现实生活中一些新出现的权利得不到物权法的保护,这时就必须进行调整或更替,以适应发展之需要。
(作者单位:黄河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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