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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谢迎建认为,无论主动也好、被动也罢,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要逐步实现三个转变。
转变一:对员工从压力式管理转向激励式管理。过去,一些企业在提高员工积极性方面手段不多,一味地“胡萝卜加大棒”,依赖“高压政策”。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劳动合同期限越签越短:从三年一签到一年一签,直到最近流行半年一签,结束劳动关系的主动权握在企业手中,员工整天战战兢兢,拼命争取下一次续签。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更多地需要通过感情激励、待遇激励、事业激励等人性化管理手段,使工人从“不得不干”,变成“越干越有劲”。
转变二:不平等管理转向平等管理。一些企业往往会将员工分为“三六九等”,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同工不同酬”,特别是福利和社保待遇上。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初次分配中更多地体现公平。
转变三:粗放式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粗放式人力资源管理无法适应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将要求专业人才担任,从工人的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到整个生产生活环境管理,都要走上法制化轨道。企业必须加强内部的管理,尤其是人力资源管理,调整自身不适应之处,而不是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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