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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六部门规范芦荟食品标识
[发布时间:2009-03-02 00:00:00 点击率:]

 

  记者近日从卫生部网站获悉,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有害孕婴,因此卫生部等6部局发出相关公告,从9月1日起,含芦荟的食品中都将标上“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公告中称,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克。但是,孕妇、婴幼儿不宜食用。公告还规定,从9月1日起,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

  (闻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