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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春节期间山西省多数煤矿放假或停产检修,目前将陆续恢复生产,为切实做好煤矿复产安全,深刻汲取山西焦煤集团屯兰矿“2.22”特别重大瓦斯事故教训,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精神,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近日,山西煤监局下发了《关于严格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对下一步煤矿安全许可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对所有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在发放申请书前,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二是对于春节停产放假与检修煤矿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监察人员到现场检查前,煤矿企业必须提供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复产验收手续。
三是对因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能复产的煤矿企业,在政府批准复工后进行现场检查,达到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后,方可发放申请书。
四是凡属于采煤机械化升级改造的建设矿井,必须实现机械化采煤;对现有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而尚未实现机械化开采的矿井不予许可;根据省政府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到2010年,全省煤矿矿井个数控制在1500座以内的精神,对于30万吨/年以下未实现机械化开采的炮采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暂发至2010年6月底。
五是要充分发挥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许可工作中的作用,就申请煤矿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标准,是否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及是否符合煤炭产业政策等内容征求意见,并要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复工复产验收的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六是为了提高行政许可办事效率,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结合本辖区煤矿安全工作实际,本着便民、快捷的原则,也可在发放申请书前征求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凡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征求过意见的,省局政务大厅不再征求意见。
(李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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