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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华晨宝马和北京奔驰入围2009-2010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再次引起公众对政府采购中“国货”认定的关注,而在政府采购法实施7年后,“国货”标准的缺失一直困扰着政府采购中的供应商。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对“国货”界定的原则标准,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称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草案还列出了国内生产成本比例的计算方式,即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不过从草案规定看,仍无法确定合资品牌的产品是否为“国货”。草案对此规定,具体认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杨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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