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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之前的规定相比,办法明确,中国保监会根据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20%的限制。
目前,仅有中国人寿、中国人保等几家保险集团作为下属保险公司的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在80%以上。其他社会资本入股保险公司均需遵循20%的比例上限。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保监会2004年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确了单一股东(包括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20%问题。但从近年行业实际看,严格简单的比例限制不利于吸引优质资本投资入股保险业,也带来少数公司因股权过于分散引发控制权之争、个别股东通过隐蔽持股规避监管等问题,因此新办法对此作出调整,引导更多优质资本进入保险业。
对于保险公司股权变更问题,办法规定,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上,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由保险公司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不符合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投资人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此外,办法还规定,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姜锐 王文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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