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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走出去” 应先系好“安全带”
[发布时间:2010-08-30 14:55:28 点击率:]

日前,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监总局和全国工商联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新形势下做好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进行了部署。  

  建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

  根据《规定》,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和公安部建立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通报境外安全信息,及时发布安全预警;外交部负责向驻外使领馆通报安全预警信息;地方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企业境外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指导并监督检查;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安全信息的收集、评估和预警,并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的一线指导、管理、巡查。

  此外,《规定》强调要发挥境外安全巡查的作用,由各相关部门组成的境外安全巡查组,将对境外重点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排查项目安全隐患,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派出人员须安全培训

  《规定》明确指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对派出人员在出国前开展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项目总包企业,应对其分包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负总责。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不得派出。此外,企业要对派出人员提出具体要求,规范驻外人员行为方式,要求其遵纪守法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至于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一定要制订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派出机构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要求境外机构和人员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保护,解决当地就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工作,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崔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