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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商标续展注册 转让人应担主要责任
[发布时间:2010-11-01 17:33:07 点击率:]

  近日,成都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认定由于转让人的原因致受让人不能取得部分商标权,受让人有权要求扣减相应价款,依法作出了终审判决。

  案例:

  2004年某典当公司申请执行某食品公司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05年5月26日,经成都市中级法院裁定,按照和解协议将食品公司的月饼生产设备、注册商标8件,按评估价430.5 万元执行给典当公司。

  2007年6月29日,典当公司与食品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典当公司将其拥有的食品公司注册商标8件和月饼生产设备等,以总价200万元转让给食品公司。食品公司以其生产的月饼,按生产零售价4.5折的价格折抵转让款。

  2007年7月2日,典当公司将协议约定的8件商标注册证、月饼生产设备等交付食品公司。此后,食品公司与典当公司签订月饼订货合同48份。双方确认实际抵偿转让款1190760.65元,尚有809239.35元未抵偿。典当公司起诉,请求判令食品公司支付剩余转让款809 239.3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律解释:

  一审法院认为,典当公司与食品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但转让的8件注册商标中,有4件在协议转让之前已届满,但尚在宽展期内,由于双方发生争议造成宽展期逾期,该4件注册商标被注销,转让的前提条件丧失。典当公司在实现转让过程中负有积极配合办理义务,但食品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曾向典当公司提出配合办理的要求,因此食品公司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典当公司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判决食品公司向典当公司支付转让款524778.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协议书》约定转让总价款为2000000元,在由于转让人的原因致受让人不能取得部分标的物的情况下,受让人有权要求扣减相应价款,无需申请变更或撤销合同。典当公司关于食品公司须在一年除斥期间内申请变更或撤销合同,否则不得扣减价款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应由注册人办理。典当公司作为商标权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商标权合法有效。典当公司将商标注册证交给食品公司,不能免除其办理续展注册申请的义务。典当公司明知上述4件商标已处于宽展期,却不及时办理续展注册申请,导致商标权被注销,食品公司无法取得商标权,典当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食品公司应当知道上述4件商标已处于宽展期的情况,但未督促典当公司办理续展注册申请,对商标权被注销应承担次要责任。

  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实体处理部分正确,但对双方过错责任的划分不当导致转让款扣减数额有误,予以纠正,改判食品公司向典当公司支付转让款352460.95元及相应利息。

  (成法 青法 张俊 朱新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