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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虽然已抓到,但钱物仍没有下落,肖先生认为会所应承担自己的损失。会所则认为,员工偷窃肖先生的钱是个人行为,与会所没有关系,会所不应当承担这一赔偿责任。
□ 赵东眉
市民肖先生在一家会所消费期间,放在会所衣物柜内的钱物被会所一员工窃取。肖先生的财物没有找到,他向会所提出赔偿但遭到会所的拒绝。会所认为员工偷窃是个人行为,会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肖先生于11月27日晚10时左右来到位于深圳宝安南路与红桂路交界处的“名仕休闲会所”消费。肖先生将衣物存放在会所提供有专人看管的储物柜内,自己将储物柜的钥匙带在身上。离开时,肖先生发现衣袋中少了250欧元。肖先生身上装有1000欧元,每张面值50欧元,总计20张,当时只剩下15张,他立即打电话报警,罗湖桂园派出所出警处理。肖先生回忆说,当时他存入衣物时,只有看守储物柜的一位年轻员工在场,他怀疑是他拿走了钱。当时,这名员工已下班,会所负责人打电话将该员工叫回来,但在他身上并没有发现肖先生的钱。该员工姓王,19岁,广西人,入职时间很短。在警方的询问下,这名员工承认他偷窃了肖先生的钱,他怕被发现,只抽了5张出来。当晚被叫回会所时,半路上,他将钱藏在一垃圾箱内。警方带这名员工找到垃圾箱时,里面什么也没有。
窃贼虽然已抓到,但钱物仍没有下落,肖先生认为会所应承担自己的损失。会所则认为,员工偷窃肖先生的钱是个人行为,与会所没有关系,会所不应当承担这一赔偿责任。双方各执一词。
肖先生的损失谁来承担呢?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立新认为,发生这样的事情,会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他说,该会所员工王某负责看管会所储物柜,盗窃这一犯罪行为发生在王某履行职务的过程当中,盗窃的财物没有追回,给肖先生造成了实际损失会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会所认为是王某的个人行为的说法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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