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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12月15日公布的数据显示,11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FDI)金额97.04亿美元,同比增38.17%,连续第16个月实现月度同比增长。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领域利用外资增幅明显较大。对此,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称,商务部将继续加强对外资,尤其是房地产领域外资利用的监管。
房地产领域 使用外资大增
数据显示,我国房地产领域吸收FDI增幅明显较大。1-11月房地产行业吸收FDI201亿美元,同比增长48%。统计局此前发布的数据则显示,1-11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资金来源63220亿元,同比增长31.2%。其中,国内贷款11245亿元,增长25%;利用外资656亿元,增幅高达59%。历史数据显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整体增幅在回落,但其中利用外资额却在持续增长。这引发了市场关于“热钱”进入中国楼市的猜想。
对此,姚坚称,商务部将继续加强对FDI,尤其是房地产领域FDI的监管,包括与有关部门统计数据的核对核查,加强对土地文件完整性的审查。
但他同时指出,由于中国服务业加快发展,对商业地产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不能把这种增长完全视为“热钱”驱动。
港资房企接棒 追涨上海地价
据《新闻晚报》报道,进入下半年,港资背景的房企开始接棒央企,继续追涨沪上土地市场。在12月9日上午,竞买编号为008的业贸投资有限公司在网上报价最后时刻,将赵巷镇特色居住区17号地块的报价从原来的起始价55569万元,一下子提到了120917万元,价格上涨了1.18倍。而到了下午,面对这个最新报价,中华、苏宁等3家房企选择退出现场竞买,而九龙仓集团、招商地产、保利地产、新加坡吉宝置业、旭辉集团、业贸投资有限公司6家房企选择继续竞买。
在最后的书面报价环节,三家内地资本的房企报价都非常谨慎,价位基本在12.9亿元—13.6亿元,而外资房企的报价普遍在14.1亿元—16.2亿元。最终,业贸投资有限公司以16.2亿元总价笑到了最后。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在人民币升值压力下,外资开发商靠拿地来抗通胀。相比去年,今年上海市的推地量要少一些。而开发商手头的钱都很多,与其钱放着,还不如换成土地。
一分析师向记者坦言:“前期都在说央企,现在央企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外资房企开始接棒了,从九龙仓高价拿世博板块的新地王后,和黄也加入进来,拿个赵巷新的单价地王,这些都是内外部因素合力所为。”中房信分析师薛建雄也向记者表示,由于土地资源的紧张和开发商创新能力上升产品溢价能力上升的互相作用,使得地价被大幅推高。从目前来看,这个趋势还在加深。
国际资金进入
房价“高处不胜寒”
《广州日报》报道,“9·29”楼市新政两月有余,全国主要城市虽然房屋成交量大幅萎缩,但房价依然“高处不胜寒”,广州10月均价更是冲上历史高点。记者调查发现,广州二手房在调控后也是涨多跌少。
近期不少国际资金也开始进入中国楼市。今年前10月,房地产领域实际使用外资额同比猛增48.04%,仅10月份一个月增加的外资就高达87亿美元。
记者对商务部披露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对比后也发现, 11月截至26日,全国完成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有108家,而整个10月份只有42家,环比增长157.14%。
据报道,近一年来,成都地区有越来越多的海外资本现身,如美国华平投资为阳光100成都项目注资4500万美元;成都置信引入美国的基汇资本;龙湖三千城联合荷兰房地产基金ING;摩根大通、摩根士丹利也通过多种方式渗入成都楼市。(本报综合)
【延伸阅读】
限外新政“狙击”美国游资
11月中旬,中央再次推出限外新政,严格控制外商在国内购买住宅进入房地产市场。同时,央行数据显示,10月金融机构新增外汇占款5190.47亿元,创下2008年4月以来的单月新增之最。专家表示,新兴市场已再度成为国际游资流动的主要目的地,特别是美国第二轮量化货币政策启动后,游资涌入明显提速。而楼市和股市成为游资的主要聚集地。
专家观点
重点监控外资“投机”我国房地产
□ 尚证
据商务部最新数据,外资进入房地产领域的速度明显高于其他领域。商务部已将外资进入房地产的情况列入“重点监视”领域。
为此,笔者有如下几点建议:
首先,做好长时间防范热钱的准备和相关情报收集。密切关注和监测以内地股市为标的的香港ETF基金,将短时期外资房地产异常交易作为热钱流入的先行指标。
其次,加强对境内非法外汇交易的监管。目前对于房地产市场外汇资金所实行的“严进严出,汇兑审核”的各项监管措施已较为严密。但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地下非法的外汇兑换市场仍非常活跃,不排除有相当数量境外资金通过各种途径,避开监管流入境内房地产市场。
再次,建立外资地产信息共享、联合监管机制。要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起完整的统计监测机制,包括外商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所涉及的开发和销售等环节。
还有,理顺非居民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资金的汇出管理。
最后,明确要求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份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批。同时,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需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对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允许其在境内从事上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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