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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证不一致影响使用 合同可解除退车还款
[发布时间:2011-01-17 16:12:33 点击率:]

  近日,成都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车辆与行驶证登记不一致,导致车辆不能正常使用,改判解除该买卖合同、买方退车后卖方返还购车款。

  案例:

  2008年2月17日,刘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一份订车合同,约定刘某订购汽车l台,车型为EQ5080XXY,发动机型号为玉柴YC4E160-20,车价为11.7 万元;备注栏注明包上户。

  合同签订后,刘某交付购车定金5000元及购车款11.6 2万元。汽车销售公司办理了新车入户手续,并将入户车辆交付刘某。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表载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刘某,登记日期为2008年3月20日,车辆型号为EQ5080XXY,发动机型号为玉柴YC4E135—21。

  此后,双方发生纠纷,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车辆,对方返还购车款12.12万元、利息4363元,并赔偿损失2.0586万元。

  法律解释:

  一审法院认为,订车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刘某按约支付了购车款,汽车销售公司也按约办理了新车入户手续,履行了交付义务,而刘某并未持有交付车辆与约定不符的异议。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标的物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并已办理车辆入户手续,其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虽然刘某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在交付车辆时,未交付随车文件和拒绝告知车辆产地、生产厂家及质量问题,但这并不能成为其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汽车销售公司实际交付的车辆发动机型号是双方约定的YC4E160-20,但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却是YC4E135-21,两者并不相符。合同约定的包上户应指车证一致,在车辆与行驶证登记不一致且不能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刘某在使用和保修方面均存在不便,导致其购车目的不能实现。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关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刘某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对其退回车辆、对方返还12.12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刘某购车后已实际使用,并无损失,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作出终审判决。

  点评: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此即“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各类合同当事人对此应引起充分重视。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随意行为,极有可能陷己于违约窘境,须尽最大努力予以避免。

  (成青法 张俊 陈苹 朱新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