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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之战
[发布时间:2011-05-16 13:51:24 点击率:]

  □ 韦桂华 著

  国美地震:陈晓代表谁

  陈晓代表谁?这是2010年8月17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博客中提出的一个问题,认为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只有厘清了陈晓代表谁,才能搞清问题的实质,明辨是非。

  对陈晓而言,作为社会人,他代表他自己,这是无可非议的,每个人都会代表他自己发表观点,因此众多的媒体都强调:作者代表个人的观点,并不代表本媒体的立场,或许道理也在这里。

  另外,陈晓还是国美的股东,占有1.47%的股份(贝恩债转股前)。作为一名股东,他有权选择支持谁与反对谁,有权对管理层及股东提出建议与批评,也有权对管理层及大股东的决策与建议表示赞成与反对,同时也有权呼吁其他股东支持什么与反对什么,这是股东的权力。

  陈晓是国美的执行董事,代表推举股东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陈晓还是国美董事局主席,是国美电器的法定代表人,他的对外讲话当然也代表国美电器。这也是陈晓一直强调的:他代表的是全体公司股东的利益,不是某个单一的股东,尤其是单一股东会毁掉公司整体利益的时候。

  陈晓进入国美电器董事会,是黄光裕代表的大股东推荐。在黄光裕出事后,陈晓担任国美董事局主席。

  众所周知,公司属投资者所有,由股东控制。董事会只是一个执行机构,经理则只是一个业务管理机构。国美董事局主席,这是个职业身份,决定他必须代表公司利益,站在全体股东的立场,对全体股东负责,而体现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标志,是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在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行使董事会的合法权力;公司股东是个资本身份,具有个人色彩,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力,这是任何人都无以剥夺的,也是任何人都无以指责的,他可以和任何股东进行联盟,以更大的力量表示他坚持什么与反对什么;股东推举的董事,这是个资本代表的身份,代表推举股东在董事会表达意见,是推举股东的代言人,参与公司决策。当然他也是经过股东大会选举确认的,也是全体股东的代言人,但不可否认他代表着推举他的股东。当股东最初指定的利益代言人不能代表其意志时,有权提出新的代理人。这也是股东的权利。

  国美大地震,从角色这个角度看,是股东代表角色与董事局主席角色出现战争。那么,陈晓究竟代表谁呢?必须承认,公司法的研究是一个不断深入与深化的过程。作为大股东推举的董事代表,他应当在董事会阐述大股东的意见,否则怎么让董事会知道各位股东的思考?如果他认为大股东立场是错误的,是无法表达或无法执行的,就应当辞去这一职位,然后以独立身份或其他身份表达自己的意见,而不是站在股东董事代表的位置去反对自己的保荐者,这如同剥夺了资本的话语权。

  如此来看,陈晓当首先辞去国美电器执行董事身份,当然自然也辞去了董事局主席身份,以尽职业之道。然后通过其他股东推荐方式重新进入董事会以合法身份表达自己的观点与立场。在没有辞去董事身份基础上的对推举人的指责,是违背职业道德、做人标准及资本意志的,是不符合资本精神的。

  即便是从站在代表公司利益立场的董事局主席角色看,在公司股东大会还没有形成决议前,也没有权力评价一切正在进行的或提议的股东行为,更没有理由指责股东提出的一切建议与弹劾。只有形成决议的指责才能以授权的方式对外发表,因为他代表全体股东,否则就有违法之嫌。

  试问:股东大会有没有形成决议要谴责黄光裕的“四宗罪”?有没有形成决议去评价黄光裕的“政治生命结束了”?有没有形成决议确定“鱼死,网不破”?如果没有决议,陈晓以何代表全体股东评价呢?

  当我们习惯于将黄光裕与陈晓之间的战争定位为大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争时,我们是否抹杀了资本的意志。公司是由资本控制的,股东控制公司是天经地义的,作为资本力量的代表,他的一切行为都以所代表的资本说话,否则就是对资本意志的不尊重。

  作为陈晓,一个复杂的角色,他的一切言行,贯彻的是资本力量。面对资本精神,陈晓究竟代表谁?(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