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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行为要规范作出承诺须兑现
[发布时间:2011-05-30 15:00:57 点击率:]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结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认定被告关于介绍工程收取居间服务费不受法律保护的抗辩不成立,判决其向原告支付60万元。

  案例:

  2008年7月8日,某建筑公司向刘某出具承诺一份,载明因建筑公司承建某房产公司一个商住项目,建筑公司承诺分3次支付给刘某咨询、劳务费合计60万元。其具体付款时间及金额如下:自2008年7月8日起15日内,招标手续办妥后支付10万元;该项目工程完成正负零后15日内支付30万元;工程主体封顶后15日内支付20万元。

  2008年9月28日,建筑公司与房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房产公司的上述住宅及综合楼工程。该工程主体封顶后,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建筑公司支付咨询、劳务费60万元。

  建筑公司辩称,房产公司发包的工程属于必须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建筑公司是经过公开投标竞争以实力取得的,并非依赖刘某的居间行为。介绍工程收取居间服务费是违法行为,刘某要求支付居间服务费违反了《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不受法律保护,请求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释:

  法院认为,建筑公司向刘某出具的承诺是其自愿作出的,从内容来看实际上是一份居间合同,即约定刘某向建筑公司提供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媒介咨询服务后,建筑公司向刘某支付报酬。

  关于该居间合同的效力问题,建筑公司抗辩刘某要求支付居间服务费违反了《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不受法律保护。但该规定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法律、行政法规”范畴,且该规定第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也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居间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建筑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现承诺中约定的支付全部居间报酬的条件已经成就,即住宅及综合楼工程主体早已封顶,承诺人应当依约支付居间报酬。因此,对刘某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咨询、劳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建筑公司向刘某支付咨询、劳务费60万元。

  点评:

  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合乎规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如果违反的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涉及的义务仍须履行。

  (成青法 朱新朝 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