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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围绕着公司的控制权而发生的夺权、换班等情形屡见不鲜,继去年沸沸扬扬的国美公司黄陈之争后,今年“真功夫”又发生夺权风波。在国外,换班与夺权的情形亦不少见,知名的苹果公司、迪斯尼公司、高盛公司都曾经历过。所不同的,国外的公司发生类似事情,往往体现在骤然变更掌权者,失败一方黯然退场。而中国的诸多公司的夺权,无论在采取的手段方面,还是在产生的后果方面,都体现出自己的特点。
夺权计谋
在公司夺权过程中,许多政治、军事谋略得以充分运用,以下是参与者经常使用的计谋:
■合纵连横:某公司有四位股东,甲持45%股权,乙持40%股权,丙持12%股权,丁持3%股权。甲为现任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经营。乙向丙承诺,如果支持其担任董事长,则任命丙为总经理,丙遂与乙联手在股东会免去甲的董事职务。后乙虽任命丙为总经理,但事事掣肘,甲又与丙联合,罢免了乙的董事职务,甲重任董事长。
在公司存在多位股东,没有任何一位股东绝对控股的情况下,纵横之术是常见的计谋,大股东各自拉拢小股东及其委任的董事,从而形成巩固控制或改变格局的联盟。
■釜底抽薪:某公司持有60%股权的股东们密谋酝酿罢免现任董事长和总经理。现任董事长持有40%股权,为防止被罢免,遂利用掌握公司公章的机会,伪造部分股东的签名,将30%股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至自己妻子名下。
因为公司法奉行资本多数决原则,夺权参与者的股权比例通常成为最终决定因素。因此,如果将对手的股东资格采取一定的方式剥夺,其话语权自然丧失。
■暗渡陈仓:某公司的正副董事长长期存在矛盾,副董事长要求召开董事会,理由是自己要辞职,董事长遂召集董事会。会下,副董事长已联络多位对董事长不满的董事,形成联盟。会上,副董事长突然发难,要求撤换董事长。因董事长的几位关系密切董事在外地,且以为副董事长辞职成定局,未参加董事会,几位中立董事被裹胁,遂在会议上形成一边倒的局面,最终形成决议,免去原董事长职务。
在公司法中,对于召集权进行了限制,暗渡陈仓之计往往既可以使召集权人主动行使召集权,又可以麻痹掌权者,可谓是一箭双雕。
夺权致乱
对于治理规范的公司来说,因为现有掌权者的投资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存在不足,满足不了股东的要求,股东进行撤换,本属正常,也应当实现权力“平稳交接”。但是,由于夺权参与者过于注重权谋的运用,尤其是一些不符合规则的阴谋的运用,导致出现了种种乱象,表现在以下方面:
■政出两门,相关人员无所适从:由于夺权的不规范性,加之许多掌权者在政变之后恋战不舍,导致经常出现“双头董事会”、两个法定代表人情况出现。一方持有公司公章,并在工商登记部门备案,另一方则持有决议,双方各自通过相应渠道向高级管理人员甚至员工喊话,要求他们站队。于外部,双方都自称是公司的唯一代表,声称客户一旦与对方签约,不视为公司的行为。此时,就内部而言,管理秩序无从规范,就外部而言,交易安全无从保障。
■决议合法性长期未定:在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召集、主持和表决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一定瑕疵,且原掌权者又通过诉讼程序质疑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效力,意图在诉讼期间延长任职期间,而诉讼程序又难以在短时间内结束,于是便形成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效力长期无法确定的局面。
■控制权争夺的暴力化:由于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构在遇到原掌权者抗拒、拖延等行为时常显力度不够,法院的司法介入周期较长,于是抢班夺权者便铤而走险,采取暴力夺权,即占领公司办公场所,夺得公司公章、证照、账簿。更有甚者,有的夺权者相信拳头才是硬道理,在没有任何合法依据情况下夺权。暴力化倾向导致公司的治理完全偏离法律和章程,对公司的损害是致命的。
原因解析
许多公司出现的种种乱象,乱虽乱,但是个中原因却是明显。笔者认为,出现上述乱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缺乏规则意识:许多掌权者不守规则,对相关的议事规则以及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议置若罔闻,恋权不去,导致持有多数股权的股东不得不采取非正常手段召集会议、进行表决进而取得公司控制权。而夺权者往往过于看重夺权所需的权谋,缺乏合理的规则意识,从而引起掌权者的抵制。因而出现乱象在所难免。
■利益分配不公:依据现有的法律,在公司里掌权者与“在野者”的地位悬殊。作为掌权者,对外代表公司,对内主持工作,控制着人事、财务、财产、业务,并可能通过薪酬制度和报销制度获得经济利益。而在野者的境遇则要凄凉许多。在此情形下,政变夺权意味着高回报,自然成为有实力也有意掌权的“在野”股东的选择。
■原有均衡打破:许多公司在成长初期,控制权往往靠友情、亲情、股权比例对等因素达到均衡。而随着公司的发展,原有的均衡被打破,便可能面临着“政变”的威胁。
解决之道
公司的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冲突、对立、变革,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是关系公司盛衰存亡的大事。笔者认为,妥善处理控制权争夺问题,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
■完善治理规则:目前,多数公司的章程照搬公司法,只有框架性规定,对于股东会、董事会运行所需的必要议事规则,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在夺权过程中,参与者均按照自己的理解行事,导致争端不断。笔者认为,公司在设立时,均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争端,完整地制定股东会、董事会职权范围、召集程序、主持程序、表决程序,对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重要职位的职责、任免、交接等进行规定,做到有章可循。
■均衡配置利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多数有限责任公司中实行简单的资本多数决原则,从而导致持有51%股权的股东对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等岗位任免完全排斥小股东。此种利益配置的设计,使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障。笔者建议,对于公司重要人事,应当均衡配置,股东在设立公司之初,可以引入累积投票制,按照股东股权比例委派董事;也可以在章程中约定由大股东委派董事长,小股东委派总经理,或者保证小股东委派财务负责人。一旦小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得到保障,就很少会铤而走险,走暴力夺权的道路。
■完善司法介入:仅仅建立规则,配置利益,仍然不足以纠正目前公司夺权乱象,如果没有公权力的介入,夺权之争仍不免陷入丛林法则的困境。目前的司法介入,周期长,力度弱,导致公司的控制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往往官司打完,公司倒闭。笔者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当增设“公司诉讼特别程序”,赋予法官以灵活、快捷处理部分公司纠纷的权利,具体可包括如下内容:设定略式程序,及时处理紧急事项;法官作出临时性裁定,以稳定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设定中间程序,法官可以召集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形成决议;法官可以发布禁令,禁止暴力夺权或在审理过程中召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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