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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社会关注的央企高管薪酬问题,《实施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各级领导应当严格执行国资委和本企业的薪酬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薪酬管理的批准、备案程序。
依据《实施办法》,央企领导人员不得“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超出出资人或董事会核定的薪酬项目和标准发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不得“除国家另有规定或经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外,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此外,《实施办法》还对央企领导人员兼职行为进行了规范。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执行审批程序。兼职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职。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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