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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承揽工程债务连带承担
[发布时间:2011-11-28 12:47:53 点击率:]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两个建筑公司系共同承揽工程,维持了要求其对工程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原判。

  案例:

  2005年9月,某砂石经营部与某省建筑公司之分公司签订砂石供销协议,由砂石经营部向该分公司承建的一项住宅工程供应元石、河沙等材料。2007年3月12日,上述住宅工程项目部向砂石经营部业主刘某出具结算清单,载明工程共用砂石183.6万多元,砂石经营部借支135万多元,尚欠砂石款48万多元。

  2008年1月10日,某县建筑公司向四川省建筑公司出具委托书:因与贵公司合作承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尚欠砂石经营部砂石款48万多元,特委托贵公司代为支付。

  2008年8月6日,四川省建筑公司向砂石经营部出具情况说明:我公司与县建筑公司合作施工的住宅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按照双方的合作协议,县建筑公司负责现场施工和材料采购,我公司将通知县建筑公司支付尚欠贵部的砂石余款。

  此后,砂石经营部业主刘某将四川省建筑公司及其分公司、县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连带偿还砂石款48万多元。

  法律解释:

  一审法院认为,四川省建筑公司之分公司是四川省建筑公司的内设分支机构,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其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四川省建筑公司承担。虽然分公司无权对外签订合同,但是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应视为四川省建筑公司对分公司行为的追认,因此分公司与砂石经营部签订的砂石供销协议合法有效。

  四川省建筑公司与县建筑公司合作修建住宅工程,其合作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外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判决两个公司向刘某连带偿还砂石款48万多元。

  宣判后,四川省建筑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县建筑公司独立承担还款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县建筑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对砂石经营部供应的砂石量予以确认,并委托省建筑公司付款。省建筑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载明其与县建筑公司合作修建住宅工程的事实,并承诺将通知县建筑公司还款。虽然委托书和情况说明均载明由合作另一方付款,但该两份材料只是省建筑公司和县建筑公司单方面的说明,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省建筑公司上诉无理,判决予以驳回。

  点评:

  在经济往来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作经营的情况并不少见。共同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不仅应共享权利,而且应共担义务,切不可有利抢着上,遇责绕道走。

  (成青法 张俊 陈苹 朱新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