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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对此前相关文件关于券商上市的两条审慎性监管要求作了修订。
此次《通知》将“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的审慎性监管要求修订为:公司经纪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咨询业务、财务顾问业务、新业务等主要业务中,应当至少有二项业务近两年均位于行业中等水平以上或至少有一项业务近两年均位于行业前10名。将“具有良好的成长性”的审慎性监管要求修订为:公司经纪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咨询业务、财务顾问业务、新业务等主要业务中,应当至少有一项业务收入增长率近两年均位于行业中等水平以上。
业内人士认为,一些大券商如果部分业务基数大,位于行业前列,即使业务没什么增长,也能符合IPO标准。(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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