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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反垄断案敲打医药行业
[发布时间:2008-05-30 00:00:00 点击率:]

 在旗下企业3年“抗战”未果的情况下,前不久华北制药发表公告表示,美国原告方近日修改起诉状,追加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之一。国内企业在美遭遇的第一桩反垄断案再起波澜。

  华药被追加为被告,使这件原本已经淡出公众视线的国际贸易诉讼案,再次受到关注。

  反垄断案再添被告

  4月3日,华北制药发表公告称,华药下属子公司河北维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涉美维生素C反垄断案3年来,国内4家被告联合抗辩后,原告近日修改起诉状,追加华药为被告之一。公司目前已聘请美国具有反垄断诉讼经验的贝克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力抗辩。

  早在2005年1月,两家美国公司就陆续向美国一些地方法院起诉,称中国几家主要VC生产企业自2001年12月起,在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医保商会”)的组织下,形成“卡特尔”联盟,操纵市场价格,原告要求法院判决禁止被诉方正在实施的统一价格的行为,并判处被诉方3倍于损害数额的罚金等。该案成为国内企业在境外遭遇到的首例反垄断诉讼。

  针对华药被追加为被告之一,华药方面人士表示“莫名其妙”,不愿就此事接受深入采访,但同时表示“公司目前已聘美国具有反垄断诉讼经验的贝克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力抗辩”;当年就被牵涉其中的医保商会也以“不清楚,不了解”为由,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在国务院反垄断法立法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看来,华药被追加为被告,其原因大概有两个:一是原告可能认为华药作为母公司,对其控股的维尔康药业的商业决策知情。将母公司卷入诉讼可以扩大其调查取证的范围,从而得到可能有利于原告的证据;二是原告认为华药的资本比维尔康药业要雄厚很多,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就和解金额进行讨价还价。当法院做出高额损害赔偿判决时,被告中包括有大型企业的话,判决自然也就容易执行。

  华药高层表示,此事对公司的声誉以及在案件有结果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均“没有影响”。但业内人士还是表示了担心。

  上海某证券公司分析师指出,反倾销案的调查期限最长为一年,而反垄断案则没有具体时限。轻则会直接导致企业经营成本上升;一旦判决成立,则有可能直接影响到企业经营。1999年举世闻名的美国首例维生素市场反垄断诉讼,持续时间就长达5年。当年,被告瑞士罗氏公司被处以4.62亿欧元的罚款,元气大伤后于2002年退出了维生素业务。

  “由于美国的法院在立案阶段并不会对案情进行实质审查,所以它同意追加被告丝毫不等于它认同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很有可能是没有根据的。只要企业积极进行应诉,有理有据地进行抗辩,最终还是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黄勇强调。

  国内企业亟待成熟

  美国VC反垄断诉讼不过是国内医药企业遭遇到多个国际贸易纠纷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据医保商会不完全统计,从1990年至今,仅医药企业在境外遭遇反倾销调查就达到50例;继美国VC反垄断诉讼后,国内企业在美国遭遇反垄断诉讼又出现了两例。此外,随着产品技术的提高和进步,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例也逐步出现。

  “这些数据的增长其实是和改革开放呈现平行关系。”医保商会法律部主任官宁云说,“刚改革开放的时候,我国医药保健品出口才几百亿元,现在则接近万亿元。国际化程度的逐步提高必然会带来更多的贸易纠纷。”

  她表示,贸易纠纷的双方都是在运用WTO的规则来保护国内企业的利益,规则的运用是合法的。企业应以平常心待之。当然,对国内企业来说,由于对国际竞争的复杂性准备不足,每一次国际贸易冲突最终都是一场疲惫不堪的战争。

  黄勇说:“法律风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经营风险。国际化固然是企业成长壮大的必由之路,但同时也意味着企业面对的经营风险也越来越大。”

  黄勇指出,国外企业对于其本国的法律规则相对要熟悉很多,可以利用这种信息优势对中国企业发动法律攻防战,“实际上,国外企业都非常清楚,起诉并不仅仅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防御工具,而且还能成为迫使竞争对手就范的进攻性武器——商场上无法达到的目的,往往可以在法庭上借助律师来达到。我们的企业对此必须要有足够的警醒。”

  就美国VC反垄断案而言,黄勇表示,反垄断法所反对的是企业之间以共谋、协商一致的方式来达到维持价格的目的。因为各个企业本来彼此是竞争者,应当通过积极的竞争来实现优胜劣汰、提高效率。企业必须对这条底线有充分的把握。

  在这个案例中,医保商会的境遇极其尴尬。

  业内资深人士俞观文指出,我国是原料药生产和出口大国,很多原料药品种在国际竞争中相互杀价,呈现出无序状态。而VC行业通过医保商会的多方协调和努力,呈现出了行业集中度高、市场格局相对稳定的态势。

  “从国内企业角度来看,医保商会对推动行业良性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他强调说。

  但在美国VC反垄断案中,不仅国内VC生产“四大家族”无一幸免,连医保商会也被作为“重要证据”牵涉其中。

  黄勇指出,行业协会在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里都是受到严格监管的对象。因为行业协会虽然不是一个经营者,然而它却有能力在企业之间推动价格合谋,所以行业协会面对的反垄断法风险非常高。

  “行业协会应当避免直接在出口企业之间协调价格,尤其不能通过行业协调、自我约束、限产保价这样的方式来进行协调。在美国的法院中,只要原告能证明被告行业协会使用了这种手段,法官都会适用所谓的‘本身违法原则’,直接判定被告违法,这几乎等同于‘有罪推定’,被告辩解胜诉的机会微乎其微。”

  黄勇强调,在如今的进出口贸易中,行业协会应当转变思路,积极引导企业提高经营效率、加强技术创新、规范管理体制,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同时还应当引导企业依据反垄断法等市场规则的法律来参与竞争。        (胡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