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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人》报道,曾几何时,企业互保、联保贷款被当作商业银行的创新和经验推广。最近新闻媒体报道,不少企业互保联保贷款的多米诺骨牌倒了,甚至有600家浙江企业卷入连环担保圈。企业互保、联保贷款从“保险锁”,突然之间变成了“导火索”。
互保联保就是没有担保
中国的商业银行给企业发放的贷款,也叫“信贷”。“信贷”是“信用贷款”的简称。实际上,商业银行极少给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商业银行发放的基本上是担保贷款。
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多种担保方式。商业银行喜欢的担保方式是抵押,且多接受房产、土地作抵押。一旦房地产泡沫破灭,商业银行就会成为中国最大的房地产业主。
中小企业一般没有房地产作抵押,很难获得商业银行贷款。但中小企业对中国经济很重要,再加上国际金融危机后,中国实行信贷扩张政策,商业银行需要提升业务量和收益业绩,不得不考虑给中小企业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贷款通则》也有贷款需要担保的规定。法律和规章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发放担保贷款,而中小企业又没有抵押物和质押物,擅长变通的中国人发明了“互保”和“联保”。企业互保和联保贷款便应运而生。
保证贷款由2个企业之间对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简称为“互保”,即甲、乙两企业之间互相担保获得贷款。企业“联保”贷款,是指3家或3家以上企业自愿互相担保,联合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信贷方式,即3家或3家以上企业,自愿组成担保联合体,其中某一家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后,联保体成员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还款连带责任。
以互保为例,甲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100万元,由乙企业保证担保;乙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100万元,由甲企业保证担保。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相当于分别向甲企业和乙企业发放了100万元的信用贷款,没有任何担保。互保和联保的原理是一致的,只有企业数量多少的差别。
企业互保、联保贷款名为担保贷款,实为没有担保的信用贷款,是商业银行搞形式主义的自欺欺人招数。
公司不该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互保、联保贷款在给商业银行带来风险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债务风险,甚至会累及企业倒闭、破产。
商业银行发放了企业互保、联保贷款即信用贷款,表面上看来企业捡了便宜,为什么会导致企业倒闭、破产?
自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中国的企业大多办成了公司,少量企业办成了合伙企业。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表明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可以分散和阻隔股东和公司的风险。商业银行发放公司互保、联保贷款,意味着公司要承担债务连带责任,让公司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公司变成了普通合伙企业局部的普通合伙人,虽然不承担债务的无限责任,但要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
商业银行发放公司互保、联保贷款,在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的同时,让公司承担了其他公司的债务。如果其他公司因诚信或经营管理问题还不上债务,互保、联保公司作为保证担保人,不得不替其他公司还债,额外的债务可能压垮保证人公司,导致保证人公司倒闭、破产。
如果联保的企业链条足够长,像600家企业联保,会对区域经济造成冲击,同时产生局部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理不好会引发社会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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