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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比5月提交审议的二审稿,《条例》清晰写明了上述“投资审计”新规。
竣工审批设“前置条件”
对比今年5月的二审稿,《条例》保留了其对于审计公开、审计整改、跟踪审计等方面的规定,由此规避了只见审计不见整改、信息不公开不对称等问题。
但《条例》定稿新增了“投资审计”方面的内容,规定“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有关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批、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时,应当采用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一直关注预算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说,《条例》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上述设定,意味着审计报告将“过问”、监管政府投资全程。
以小学校建设项目为例,只要被纳入了审计项目计划,那么审计报告将对整体工程所需资金做出预估,并划定每一笔大额花销的上限以及具体用途。学校竣工后,建设单位编制决算报告时,须结合审计报告,如果超出了预算,要做出合理性说明。“由此,避免‘审计报告’唱空城计;保证钱花在刀刃上,政府投资取得预定的收效”,叶青说。
审计结果挂钩绩效考核
《条例》二审稿曾规定,“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预算、安排投资、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此,《条例》定稿删除了“绩效”二字,规定“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预算、安排投资、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解释说,绩效审计只是审计中的一个“子项目”,绩效审计结果也只相当于审计结果的“子集”。因此,上述变化扩大了审计结果的应用范围,尤其是“绩效考核以审计结果作为重要依据”这一规定,放大了审计结果的效用,充分规避以往审计问题屡查屡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