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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董秘张儒平表示,被检出塑化剂超标的50度酒鬼酒目前市场存货为5000万元,公司没有产品召回计划。如果经销商要退货,公司会收;若不退,公司不予处理,因为质监局尚无塑化剂含量的具体要求。
截至记者发稿,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我国及其他国家均未制定酒类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限量标准。
种种迹象表明,酒鬼酒在这次事件中极有可能是“躺着中枪”。那么,酒鬼酒真是无辜的吗?
解读测试标准
根据21世纪网22日文章《酒鬼酒整改“塑化门”:两种检测方法起底》,上海天祥公司与湖南省质监局采用的测试方法为GB/T21911-2008。测出的DBP(常见塑化剂邻苯二甲酸二丁酯)最大残留量分别为1.08mg/kg和1.04mg/kg。对照标准均为卫生部2011年551号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与对照标准的规定值相比,两个测试结果分别超标3.5倍和3.6倍。
由于上海天祥公司以测试报告所有权属于客户为由,我们无从见到测试报告。记者浏览湖南省质监局主页,也未能查到相关的测试方法、标准、结果与报告。因此,我们暂时只能以21世纪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通过了解测试方法,查看21世纪网和湖南省质监局的参照标准,记者发现,卫生部2011年551号文整份文件不足一页,十分简洁,并不是正规的质量规范标准。整份文件行文看似四平八稳,但有一点不缜密之处:文中提及的测试标准仅有涉及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使用卫生标准GB9685-2008。至于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已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和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的最大残留量,只提到最大分别为1.5mg/kg、9.0mg/kg和0.3mg/kg,并没提到相关测试方法及及参照测试标准号,诸如GB/T21911-2008。
就此问题,记者咨询到曾在深圳等地的多家第三方检测机构供职,长期负责纺织品、食品、玩具等消费品检测和市场工作的张先生。张先生在对比几份标准后认为:仅从卫生部2011年551号文来看,文件本身是没有问题的。加之国内无任何食品邻苯二甲酸酯限制规定,媒体将此规定作为参照标准也无可厚非。只是文件中并未对邻苯二甲酸酯限制的测试方法进行任何规定的确不太严谨,这一点存在漏洞。
记者通过查阅发现,质检总局、湖南省质监局针对这起事件发布的官方公告中,不知是否也出于上述顾虑,并没有明确将卫生部2011年551号文作为GB/T21911-2008的参照标准。记者发现:所有将两者联系在一起,用卫生部2011年551号文来判定酒鬼酒测试结果超标的,均是媒体。只有酒鬼酒11月22日晚发布的声明中对此提出了反驳。
而质检总局唯一提及卫生部2011年551号文的部分,是11月22日质检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有关负责人接受专访,记者询问我国白酒行业是否有塑化剂限量标准时,有关负责人答复:2011年台湾发生塑化剂污染事件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卫生部将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列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设定了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的临时限量,其目的是排查在食品中人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我国及其他国家均未制定酒类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限量标准。
通过此回复可看出:2011年551号文所设定值为临时限量确非正规标准,此文件旨在排查食品中人为非法添加塑化剂行为,并不完全适用于酒鬼酒事件。而全球皆无酒类中塑化剂限量标准。这使得酒鬼酒在11月22日晚发出的声明更是看似十分站得住脚。
酒鬼酒是不是无辜的
有不少人怀疑酒鬼酒事件是一起人为蓄意做空白酒股市的阴谋。酒鬼酒与两大酒类协会对此事的反应也显得光明磊落。从最初对媒体采用的标准不屑一顾并质疑上海天祥的公信力,直至湖南省质监局也检测出酒鬼酒产品中含有1.04mg/kg的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酒鬼酒仍坚称产品无问题。从酒鬼酒的驳斥能看出,酒鬼酒作为生产厂家,是把相关标准吃透了的,酒鬼酒驳斥的主要理由有三:第一,产品符合标准GB2757-1981和GB2760-2011;第二,引述质检总局每天喝一斤无害之言论;第三,全球皆无酒类中邻苯二甲酸酯限制标准,因此不存在超标。而中酒协则表示,白酒企业没有动力主动添加塑化剂,测出的DBP有可能自食品容器与包装材料迁移。并呼吁需尽快制定酒类检测方法和标准。
酒鬼酒是否在打法律法规的“擦边球”?对此,张先生认为,事实上,全球范围内皆无酒类的塑化剂限量标准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塑化剂本身为工业级添加剂,食品标准绝不可能涉及。试想,哪个国家会为牛奶制定含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饮用水制定含砒霜的限量值?
至于每天喝一斤含有1.08mg/kg“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的酒鬼酒无害,张先生认为,邻苯二甲酸酯终究是工业级产品,至少不是用来食用的。这就如同喝一点点农药敌敌畏也不会死人,但绝不会有人去喝。
通过记者的了解,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述的“每天喝一斤无害”,应主要根据国际惯例,即“目前各国可容忍的60公斤成人每日摄取量范围为1.2-8.4毫克,这样的含量标准内,人体会将其以尿液、粪便形式代谢出体外”。“只是,这句话不应该从作为第二方的酒鬼酒嘴中说出。”张先生这样认为。即便站在酒鬼酒的立场,或退一万步说酒鬼酒真是“躺着中枪”,说这句话只会给自己惹麻烦,把企业引向危机公关的反方向。
至于白酒协会所称的“白酒企业没有动力主动添加塑化剂,测出的DBP有可能自食品容器与包装材料迁移”,记者向曾长期供职于蒸馏酒类企业,现从事酒类企业质量体系管理审核的刘女士确认。刘女士认同这种说法:“增塑剂没有理由以添加剂的形式出现在白酒酒液里,但有可能被添加于装酒的容器与包装材料中。而酒液易导致增塑剂分解并迁出,从而使得上市后的酒液中被查出含增塑剂。”
这种说法,与酒协以及部分媒体的解读如出一辙。只是,这个辩护能证明的只有“酒鬼酒未直接在白酒或白酒添加剂内添加塑化剂”,跟“无罪辩护”毫无干系。按照惯例,即使是供应链上出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媒体、法律机构要找的第一负责人仍然是供应商最上游一方。举例说明:奶粉企业说三聚氰胺来源于农场,消费者不可能去找奶牛;丰田汽车“刹车门”事件发生后,到世界各地道歉的依然是丰田集团的CEO。
监管是否有所缺失
综上所述,“没有酒类塑化剂限值标准”是一句实话,但同时又显得十分空洞。我们要保证食品不含塑化剂,只要保证供应链上塑料接触材料的塑化剂达标即可,而这只要参照卫生部2011年第551号文中提及的GB9685-2008执行即可。现质检总局尚没有发布对酒鬼酒相应高分子接触材料的检测结果,但假如酒鬼酒塑化剂事件真源自食品接触材料的问题,这个责任又该谁来负?
据了解,我国在1995年已正式颁布实施了9个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部门规章,其内容涵盖塑料、食品级涂料、金属制品、陶瓷、搪瓷、玻璃、纸等材质制品。检测项目包含重金属、有毒有害单体残留量、微生物等七大类。质检总局颁发的QS(食品企业生产许可)亦对食品包装材料有所管控。但既然如此,为何酒鬼酒还会闹出塑化剂事件?我们的监管是否有所缺失呢?
就此疑问,记者采访到在重庆长期从事QS咨询服务的方先生,据方先生透露,尽管QS有一套完善体系,但他认为其中至少还存在以下几点漏洞:
第一,QS以及我国标准的确对食品接触材料有相关规定(食品企业所用接触材料必须是食品级材料,并且需有QS认可),但规定并未细化到装酒的容器、输送的管材必须使用何种材质的材料(至少方先生本人尚未见过相关规定)。在审查阶段,审核人员在对工厂进行现场审查时,对食品接触材料的审查无具体标准可参照,只好凭经验。
第二,在审核组对工厂进行现场审查时,审核人员会现场采样拿回实验室进行测试,申请QS的企业也可自行送样。在此环节,企业可准备达标产品抽检或送检。拿到QS标签后如生产出不合格产品,只要在市场上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即可。
第三,企业拿到QS标签后,巡视员会在一年中不定期进行抽查,但抽查之前会告知企业,故企业有时间在巡视员造访前作相应准备。
第四,QS规定每年需年审。年审需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一个月,携带相关运行记录到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表、缴费、盖章。各地质监部门将会对企业进行抽查,但受限于质监部门人手不足,被抽查到的几率并不大。只要单证没问题,未发生大的质量安全事故与投诉,第二年则可继续使用QS标签。
方先生认为,实施办法不细,实施力度不够是造成相关部门有检查,企业又有空子可钻的主要原因。毕竟,实施QS管理也需要很大一笔费用,一些安全意识不强的企业就通过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做法来节省成本。如果酒类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是未经过GB9685-2008标准检测的非食品级塑料容器与塑料管,或者塑料制品厂家生产的未严格按照GB9685-2008检测的塑料制品供酒类企业使用,均有可能导致酒液中塑化剂含量超标。
记者采访了解到,QS认证虽然审核流程十分复杂,但企业较重视的是申请前端的工作,而认证通过以后的延续性工作以及质量安全事故的预警机制却被部分忽略。这与发达国家的作法有极大区别。据张先生介绍,食品与食品接触材料进入美国市场,企业需要做的仅是自行或聘请代理在FDA官网上传相关资料,并交纳年费完成注册。然后将样品送至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按FDA标准进行检测。10-15个工作日后,注册即完成。不过,美国市场的预警系统十分完善,食品与食品接触材料在进入美国市场后,会长期被FDA的人员以及诸如“美国消费品安全协会”等当地民间组织进行监测,主要采取在市场抽检的方式。一旦产品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即会在每周FDA官网上公示。进入欧盟市场的流程也相类似。
“如果我国按类似方式进行监测,含有塑化剂的酒鬼酒及其他白酒可能一上市就会被发现。”张先生说。
欧美地区对食品的要求可谓看似简单实则严苛,通过张先生的介绍可看出,其规定对企业来说十分人性化,但丝毫不给企业留下违规的空间,其预警机制也保证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不易受到侵害。这也可以看出,食品企业要重视质量安全,始终要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度量衡。回到酒鬼酒事件看,这起事件是何缘故引起的已不重要,而整个过程中体现出的法规的不完善,值得引起相关部门重视——为何这些食品安全问题始终能逃出监管部门的五指山?酒鬼酒事件,值得企业反思,更值得我国相关法规制定者、法规执行者们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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