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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中对债务人基本权益的保障
[发布时间:2012-12-11 09:02:54 点击率:]

  民事执行过程不仅关系到债权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实现,而且与债务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基本人权息息相关,当前“执行难”已经影响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执行难”问题确实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但与此同时,我们不能因为强调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忽视对债务人正当权益的保障。

  首先,要明确禁止执行的财产范围。从实体法的角度来说,债务人以其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凡是债务人所有的财产都可以被强制执行。但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必须坚持适度执行的原则,即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不得损害被执行人(自然人)及其抚养家属的生存权、人格权、荣誉权及接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笔者认为,下列财产应禁止予以强制执行:家庭生活必须品、生活必须费用及医疗费用、专属于被执行人自身的、性质上不得转让的请求权、公益法人必需教学设备、场地等。

  其次,要强化对债务人住宅的保护。强制执行中对住宅的执行直接关系到债务人的基本人权保障,必须强化执行程序的保障。这里有两个特别重要的问题必须明确,首先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执行债务人的住宅。对住宅的执行有可能导致债务人流离失所,基本生活难以维持。因此对被执行人及其共同生活的亲属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强制执行。其次是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执行。实践中有的债权人为执行债务人的住宅,采取给债务人租赁房屋的做法是否合法?执行房屋往往采取查封。变卖、拍卖或者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必须防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不必要的执行措施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也就是说执行措施应以必要为限度,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减轻债务人痛苦为目的,因此必须禁止无益查封、不当变价。

  第三,要强化对债务人人格权的保护。任何有损人格尊严的强制执行措施都应该被禁止。任何贬损、牺牲债务人人格尊严的强制手段既不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在实践层面对债权的实现也无助益。因此即使就执行法律关系而论,人格尊严的保障也是最低的要求。强制执行导致对被执行人人格、尊严的限制与减损乃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实属必要并且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在目前执行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在不损害债务人人格权的前提下,为保障债权的实现,采取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为了维护被执行人的人格尊严、情感需求,尊重社会公共秩序。在执行时间上也应该有所限制。如在夜晚、法定节假日、民俗重大节日内、被执行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死亡日、被执行人婚庆日,不得在被执行人的居住所或者婚丧场所进行执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