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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白和文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惠祥城市信用社(文中简称惠祥信用社)手中承包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铁西煤矿(文中简称铁西煤矿)8年经营权时,只需做一件事,即由独立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清产核资,便可免除今日的牢狱之灾。
白和文当庭自诉表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文中简称林区检察分院)刑讯逼供的目的,是为了侵占其合法拥有的3000万私产,以在五大连池建度假村。
庭审现场:
管理漏洞引发牢狱之灾
一次自我救赎的机会
11月29日,上午8点30分,黑龙江省苇河林区基层法院(以下简称苇河林区法院),大公判厅。由黑龙江省苇河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公诉方)提起的,以贪污、受贿、行贿罪名对白和文的公诉,准时开庭审理。
白和文,这位原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以下简称七台河监狱)副监狱长,怎么也没有想到,有一天会站在法院的被告席上。不过在白和文看来,公开庭审让他获得一次自我救赎的机会。白和文终于可以向公正的法庭陈述所有的冤屈。
公诉方指出,白和文贪污罪主要包括两项,共计171480元。起诉书显示,2006年10月,白和文任七台河铁西煤矿经理期间,在承包铁西煤矿下属企业监狱煤矿8年经营权后,将原本归属铁西煤矿的,价值124680元的库存原煤1039吨卖掉;2006年10月,白和文将监狱煤矿尚能正常使用的60台井下矿车改装成滚式翻斗车后,将改装费46800元在铁西煤矿财务核销。
据了解,七台河监狱未能归还七台河市惠祥信用社的到期贷款,遂决定将监狱煤矿8年经营权出让给信用社,以经营利润抵偿信用社1600万元贷款。2006年10月1日,白和文通过其外甥宋殿明(白和文为实际控制人),从信用社手里承包了监狱煤矿8年经营权。
2009年5月,白和文把剩余的5年煤矿经营权,以4710万元的价格,转包给刘军。刘军一次性偿还煤矿尚欠信用社贷款与利息710万元,及补偿白和文前期投资1000万元外,刘军将3000万交给白和文。获得转让价款后,白和文支付给信用社主任杨宝仁1100万元。
据此,公诉方认为,白和文承包监狱煤矿期间,杨宝仁利用自身的地位和社会关系,为煤矿安全检查、矿工死亡等事宜,与多部门沟通协调,以达到煤矿正常生产为目的。白和文支付给杨宝仁的1100万元,被定性为行贿。
粗放管理招引官司缠身
被控贪污1039吨库存原煤、贪污翻斗车改装费、行贿合伙人1100万,皆因粗放管理引起,也是导致控辩双方今日彼此纠结的罪魁之一。
2006年10月,白和文从惠祥信用社获得监狱煤矿8年经营权的时候,只需要做一件事,就可避免今日的牢狱之灾——由独立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并出具相关的审计报告。而他没有这么做,铁西煤矿没有,监狱煤矿也没这么做,监狱煤矿和信用社没这么做,信用社和白和文也没有这么做。大家都没有做,所以才有库存原煤多达1039吨之说,才留下了空挡。
值得指出的是,公诉方提供的有关证人做出的库存1039吨原煤的证言,数量均由有关证人目测、估算、回忆而成,缺少由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做出的审计报告,缺乏客观、公正性。
国有资产经营权转承包,要以独立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清产核资后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为评估依据,在2006年10月的时候,不应该成为那么多人视而不见的盲点。
客观地说,这不是白和文一个人的错,但过错必须由白和文来背,因为他是既得利益者,而且承包监狱煤矿的时候,没有清产核资,给旁观者一个以贪污之名陷害的机会。
至于说,贪污翻斗车改装费,这个问题最好查证。白和文坚称当年签字为“请清算组领导批准后报销”,公诉机关只需要翻出当年的相关单据就可弄明白。
白和文的辩护律师袁方起强调,翻斗车的所有权属国有资产,白和文获得的仅仅是租赁使用权,不满足贪污罪个体要件,不能算贪污。
白和文的辩护律师张坚认为,白和文将煤矿经营权转包给刘军的时候,没有侵占翻斗车所有权,而且当年改装翻斗车是为了满足安监部门要求,改装款也没有流向白和文的腰包,根本就不满足法律对贪污的要件定义。
翻斗车案的背后,实则是合同细化的问题。如果白和文在承包合同里,详细地约定好维修费、改装费具体由哪一方承担的条款,即细化合同的权益与责任,相信是可以避免今日这场无聊闹剧的。
书面协议明确责任与权益
对白和文行贿1100万的指控,本质上是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在面临法律争议时,哪一个更能有效保护当事人权益的问题。尽管法律规定,口头协议同样具备法律效力,但一旦合伙人之间面临争议、诉之法律的时候,双方常常各执一词,就会有打不完的官司,这时,书面协议就成有力证据,而当合伙人共同面对法律争议的时候,合伙人之间往往众志成城,比书面协议更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合伙人的权益。
白和文坚称其与信用社原主任杨宝仁之间是合伙关系,送给杨宝仁的1100万,是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成,想必公诉机关是怎么也没有证据证明行贿事实的存在。当然,白和文是在转包给刘军煤矿经营权后才给杨宝仁1100万,不满足行贿定义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要求,如果在承包期间或者承包之前给杨宝仁1100万,估计白和文怕是百口难辩了。
从庭审情况看,公诉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没能证明白和文从杨宝仁处到底获得多少利益,且相关证人的证言反倒证实,杨宝仁作为合伙人,为公司经营付出努力的事实。
白和文方面辩述时指出,公诉方指控的行贿罪是不成立的。白和文与杨宝仁是口头协议上的合伙关系,白和文付给杨宝仁1100万,是监狱煤矿经营利润的分红,而且白和文付给杨宝仁分红是在煤矿经营权转让给刘军后,谈不上谋取私利。
有律师指出,尽管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各有利弊,但在维护个体之间的切身权益的时候,还是采取白纸黑字的书面协议比较好。
庭审实录:
刑讯逼供为侵占3000万私产
后果严重:刑讯逼供伤人不浅
法庭上,白和文说,面对残酷的审讯,我没有任何选择,为了保住性命,我只得按他们的要求承认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在他们自问自答写好的笔录上签字后,他们才罢休,并向审判长展示其遭遇刑讯逼供留在左小腿上的伤疤。(以下为庭审实录)
“王雷对我大骂,操你个妈的,不承认就狠狠地打,他蹿上来用坚硬的三节头皮鞋猛踢我的小腿,因为我是被绑着的,根本无法躲开。结果左小腿的前面被坚硬的皮鞋踢掉一块肉,骨头都露出来了,肿得连裤子都穿不上,至今留有伤疤。”
“我不服,我说前期供述是屈打成招,不是事实,不能再打我了。陈明华听了以后,突然蹿到我的眼前使出全身力气重重地打了我一耳光。顿时我觉得天昏地转,左耳什么也听不见了。从此以后,我的左耳一直在响,听力明显下降”“陈明华对我说,你已经废了,我最低判你死缓和无期。”
“由于呼吸困难昏过去多次,吃速效救心丸苏醒过来后再吊。用这种方法连续审了我三天……现在我的胸骨突出、两手颤抖、肌肉萎缩,左腿常常疼痛。”
“我只能仰面朝天被死死地扣在床上,不能动弹,不能翻身长达一个月之久,36个昼夜……体重从130斤降到90斤。”
明目张胆:伪造非法证据
“为了给我爱人王淑华编造罪名,让我必须承认2005年监狱供应科订的坑木调价报告表,实际我是05年1月1日签的字,韩峰又把报告的1月1日加了一笔,改成1月10日。如此明目张胆地伪造证据,我还是第一次见到。我被陈明华打得晕头转向,脑子里一片空白,不签字还要继续挨打,别无办法我含着眼泪在笔录上签字,达到了他俩的目的。”
“韩峰也不示弱,用满水的矿泉水瓶猛打我的胸部,把对我屈打成招的笔录从电脑里调出来,打印好让我签字。”
“2012年3月份有一天,王雷、韩峰、李劲三个人到看守所把我提到审讯室,对我说你家要再给你请个北京的律师,他们非常害怕他们的非法行为露出去,威胁我说如果你在北京请律师你的案子我们就不能照顾你了,原来要你3000万,现在就要你4000万,就判你大刑。让你这辈子出不去,马上把他们已经写好的‘我不同意再从北京找个律师’的假笔录拿出来逼我签字。”
“王雷现找来一个装满水的矿泉水瓶子,使用惯用的打法,雨点般地打在我脸上、头上,眼睛里直冒金星……”“韩峰用脚死死地踩在我的脚上,用尽全身的力气往下死死地撵压。两人边打边骂,操你妈的,你不承认今晚就让你过不去,死在这里。直到我承认我贪污1039吨原煤,王雷才停止对我的殴打,韩峰才把踩在我脚上的他的脚拿下来……”
与此相印证的是,宋殿明在自诉材料中写道:“为了保住我的性命,我只得按他们的要求承认不存在事实的材料,在他们按着题(提,记者改)纲自问自答写完后,让我在打印笔录上签字……”
徇私枉法:给几个钱,我们能把你放了
“2011年12月3日王雷、李劲、韩峰三人到兴隆看守所,审讯我说林区检察分院的一把手卢检察长(实名为卢孝东,记者注)和申延才局长让我们来找你谈谈,你的案子已经结束了,你只要交给我们检察院3000万就可以把你爱人王淑华放回去,把你的外甥宋殿明也放了,你的案子我们才可以不查了。”
“2011年12月28日因我不同意王雷、韩峰、李劲提出让我交给他们3000万的要求,把我从兴隆看守所秘密转押到山河屯看守所。在车上王雷和我说,老白,你有那么多的钱,你给我几个些钱,我们几个就能把你放了,你留那么些钱现在不用,什么时候用?我们几个能把你的案子办没了。”
“2012年7月19日,王雷、李劲、韩峰押我去检察院时,王雷单独对我说,老白你给我在南方买套房子,我能帮你在案子上照顾你。”
嚣张气焰:打你白打,整你白整
“我和杨宝仁是合伙关系,1100万元是杨宝仁应分的利润分红,我不是行贿的实事求是的供述使陈明华、王雷、韩峰、李劲大为恼火。王雷、韩峰、李劲一起蜂拥而上,对我大打出手,拳打脚踢。王雷用装满水的矿泉水瓶子猛打我的胸部和头部……”
“王雷气急败坏地对我说,什么叫违法?我们审案子都是这么干的,到现在没有一个人敢告我们,谁也看不到我们打你了,你没有证据,谁也不能把我们怎么样!你干不过共产党,我们就是共产党,整你白整,没有人能管你的破事,是上面领导让我们这么干的,打你白打,你就认倒霉吧。”
经向白和文的家人求证,陈明华、王雷、韩峰、李劲四人与白和文一家没有任何私人恩怨,不存在打击报复的情况。他们代表着检察机关,执行的是国家公权力,为何置党纪国法不顾?还是他们自身法治意识淡薄、素质低下?
目的明确:3000万建度假村
“听了我的话,王雷大发雷庭,骂道操你妈的,对我拳打脚踢一顿揍我,我哭着祈求他不要打了,我同意交给你3000万元。王雷马上拿出纸和笔给我女儿写条子,我说我没有3000万元,他说让你女儿将扣押你的1300万取出来,再借1700万元一并交给我们。我说我女儿上哪里去借1700万元,他说你他妈的不写,我明天就把你两个女儿都抓来,看你写不写。我实在没有办法,只得按他事先写好的内容给我家人写了条子。”
与此辩述相佐证的是,据白旭东介绍,2011年9月18日,林区检察分院扣押了白和文、及白和文家人名下的房产证、存单。在拿到白和文被迫同意交3000万元的条子后,11月8日,林区检察分院的杨东英等“白和文专案组”成员,与白旭东一起来到秦皇岛银行。杨东英要求将存于白和文小女儿白旭昊名下的1300万交给检察院。
蹊跷的是,杨东英要求将这1300万汇入一个名为“徐广毅”的私人账户。林区分院的工作人员,为何要强行将1300万汇到个人账户,而不是林区分院的公家账户呢?据白和文在其自述材料称,林区检察分院将这笔钱用于在五大连池(五大连池位于黑龙江省德都县境内,记者注)建度假村。
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表明,办案单位无权扣划银行存款,是否赃款需经法院判决定性后再上缴国库。林区检查分院以办案为名,向私人账户划扣私人合法财产的做法,涉嫌严重违法。
张坚认为,白和文在开庭时,已就自己被刑讯逼供的事实向法庭做出说明,并将受伤症状展示,辩护人也向公诉机关要求出示对白和文审讯的同步录音录像,但公诉机关无法出示,这就证明卷宗所有的言词证据都是不合法的。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里的第三条规定,本案不能被提起公诉。
择期判决:
公正判决或成协议判决
自举刑讯逼供之证
11月29日晚上8点过,白和文一案庭审终于完毕,苇河林区法院宣布择期宣判。尽管庭审已结束,但白和文家人与检察院、法院之间的博弈才刚刚开始。
据白和文亲属介绍,以涉嫌贪污罪,跟白和文一起被抓捕的,有其妻子王淑华、其外甥宋殿明。令人震惊的是,从三人的自诉材料中可以看到,三人均遭到同一批侦察人员(陈明华、王雷、李劲、韩峰)刑讯逼供的事实。而王淑华在被羁押15个月后,于今年11月1日,被黑龙江省兴隆林区人民检察院无罪释放。
企业家日报记者从白旭东处了解到,庭审完毕后,白和文的家人仍然奔波于检察院和法院之间,以期望为白和文协调到一个公正的判决。
有迹象表明,白和文得到公正判决的机会越来越渺茫。据白旭东介绍,检察院居然要求白旭东提供白和文遭受刑讯逼供的相关证据。在刑侦阶段,白和文被单独羁押于看守所,家人无法探望,更何况在审讯时,其家人怎么可能会拿得到白和文遭遇刑讯逼供的证据?
在庭审质证阶段,一个本该由检察机关义务提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证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无刑讯逼供的违法之举,因检察机关要求白和文家人自举其证,而显得荒唐和平添变数。
张坚以为,先找证据、后定人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目前我国司法制度施行的是当事人自证无罪,当事人的私权利在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时,处于不利的弱势地位,这需要办案人员提高法治意识,尊重客观真实,尊重事实,实事求是,以还当事人公平、公正。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成重要证据
值得赞赏的是,苇河林区法院在白和文一案中,给了当事人白和文更多说话申述的权利。这有助于案情进一步明朗。
白和文一案,看起来很复杂,其实很简单。说其简单,是因为事实一目了然。相关证据的取得是否非法,只需要公诉机关出示对白和文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即可还大众一个通透解释。
问题的关键是,检察机关会不会向大众公布审讯过程中拍摄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直接关系到非法证据的排除,和本案的公正判决。
面对受贿罪名,白和文主动坦白并承认受贿罪名成立,积极退赃之后,还有举报其原同事贱卖国有资产之重大立功表现,以期望得到将功赎罪的机会。
一位不愿意具名的律师告诉企业家日报记者,某些时候,法院受制于检察院,没法做到公平判决,我国司法制度赋予检察院具有抗诉和监督的权力,一旦检察院不满意法院的判决结果,检察院就可以实施这两项权力,以最终影响法院的判决。这或许正是白和文家人奔走于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原因。
白和文一案庭审结束时,企业家日报记者,曾试图就刑讯逼供与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采访负责该案庭审的审判长,该审判长以“不方便采访为由”拒绝了采访。
面对记者“请预测一下白和文案判决结果”的问题时,白和文的两位辩护律师袁方起、张坚均做出“无法预测”的无奈回答。由此可见,白和文得到公正判决的变数何其之多。
白和文的具体判决结果如何,企业家日报将继续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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