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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小百科:税酒
[发布时间:2012-12-28 09:38:35 点击率:]

税酒是对酒征收的专税。它与一般的市税的概念有所不同。由于将酒看作是奢侈品,酒税与其他税相比,一般是比较重的。在汉代以前,对酒不实行专税,而只有普通的市税。在清代后期和民国时对卖酒的还有特许卖酒的牌照税等杂税。实行税酒政策时,酒的酿造和销售的自主权掌握在酒户和酒商手中,他们只要向官府缴纳一笔专项的酒税(尽管比其他物品的税要高)就可从事酒业活动。一般情况下,他们都可获得丰厚的利润。在税酒时,主要是严禁偷税漏税,相对来说处罚较轻。税酒时,人人都有从事酒业的机会。

  从周公发布《酒诰》到汉武帝之初榷酒之前,统治者并不把管理酒业看做是敛聚财富的重要手段。从汉武帝起,酿酒像制盐、造铁一样,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

  中国的酒税政策实行时间很长,究竟自何时始,现无法考证,但至先秦商鞅变法时,对酒实行的高价重税政策在历史上颇有名气。当时,酒价十倍于成本,用意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限制消费,使“农不慢”,将精力集中到生产中去,这实际上是一种“寓禁于征”的酒政。在秦以后的2000多年历史中,各个朝代的统治者大部分都实行税酒政策。

  中国古代的酒税主要采取以下四种形式进行征收:一是直接从酒户征税。如唐代宗广德二年(764年)十二月,由于平定安史之乱,军用浩繁,始征酒税,将全国酒户登记造册,按月征收,除此之外,不问官民,一律禁断。就是说,只要按月缴纳一定的税钱,即可开酿酤卖。清乾隆七年(1742年),北京通州酒铺征税,上户每月收银1钱5分,中户1钱,下户8分。其他地方烧锅须经官府登记,缴纳“票钱”,发给官帖,方可开娘,否则即属违法。

  二是以征曲税为主。如五代时后唐明宗天成三年(928年)七月,曲税在夏秋田苗税上每亩加收5文,长兴元年(930年)改为2文。京都及诸道州府县镇坊界内则榷曲,私曲5斤以上即处死。后汉乾裕(948年)时私曲不论斤两皆处死。

  三是隔糟法。如宋高宗建炎三年(1129年)成都府财赋总领赵开改革酒政,创隔糟法,由官家开设糟房,派专官管理,让民间“酿户各以来赴官场自酿”,缴纳一定的费用。

  四是民酿官卖。如元世祖至元年二十二年(1285年)罢专卖,许民自具工本酿酒,由官司收卖,每石交税5两,设四品自提举司总领,这是民制官卖。

  税酒的政策一般是在经济情况较好,粮食生产有余的时期实行。它既满足了人们对饮酒的需要,又能为官方聚集相当财力。如唐文宗大和八年(834年),仅中央政府每年就可以收酒税156万缗,宋高宗建炎三年实行隔糟法的税制后,岁收酒税690余万缗,为偏安一隅的南宋政权创造了可观的收入,充实了南宋军费开支,使在金兵追赶之下惊魂未定的南宋政权稳定了下来。

  榷酒与税酒的区别在于:

  1、榷酒的收入全部或大部分转入官府之手(通常作为中央收入、列国家财政),税酒则一般说利益大部分归于私人,所以私营工商业者欢迎税酒政策二反对榷酒政策。

  2、榷酒有时也采取征课方式,但征课重,纳税的酒户是特许的,有时还有些特殊待遇(如免徭役)。而在税酒政策下,一般税额较轻,只要按章纳税,谁都可以开业,不必经过特许。

  3、榷酒要对酒的生产和销售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在税酒政策下,经营是自主的,生产数量和出售数量的多少,官府在原则上并不加以干预。

  4、为保障官府和特许酒商的利益,国家制定法律禁止私酿私贩,违者重罚。而一般的征税制,纳税后可自由运销,虽也防止偷漏税款,但无严厉的禁私之法。

  可以说,榷酒包括四点内涵:高税高价(或高利高价)、特许专营(或官府自办)、监督产销、禁私缉私。它与税酒政策不是无法划分的。

  如果税额不重,酒户有经营自由,开业不必经过特许,官府也无缉私稽查章程,那就是典型的税酒,而非榷酒。两者不能混同。